[原创]利用信息化手段完善税务稽查电子取证(上)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程辉日期:2011-06-15字号[ 大 中 小 ]   电子证据是企业利用信息化技术开展企业经营和管理,并因此形成存贮于计算机系统或类似电子系统中的数据和信息。电子证据的应用是现代化税务稽查模式的关键。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电子账簿、财务软件、电子产品等在企业中迅速推广应用,纳税人利用加密、授权等方式隐匿交易信息,编造、修改各种电子凭证的情况时有发生,给传统的税务稽查取证工作带来了冲击。如何适应这些变化,规范电子证据取证工作,是当前必须解决的问题。  税务稽查需要获取的主要电子证据  在现在的实际工作中,税务稽查需要获取的电子证据主要分为以下3种:  一是电子发票证据。主要取自纳税人的计算机发票管理系统和税务部门电子发票防伪税控系统,检查纳税人电子报税凭证,以及电子抵扣凭证是否真实、有效,是否按规定申报、计账。  二是电子会计核算证据。主要检查其应用的电子会计软件是否安全、可靠,提供的电子数据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已向税务机关备案。税务部门应掌握软件的源码和密匙,以便掌握纳税人是否全面、及时、准确地录入电子会计数据,是否有隐瞒销售收入等行为。  三是电子商务的物流证据。税务稽查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对物流的取证。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对物流的监控和取证是稽查重点,可以通过在特定的经营场所,如车站、邮局、机场、码头、仓储、物流、快递公司等地设置电子监控系统,获取电子证据,这一点在《税收征管法》中已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获取电子证据面临的诸多困难  目前,有不少实行了会计电算化的企业利用计算机操作、连线运行、电子数据存储的有关特点,设置稽查障碍,用新手法偷逃税款。实践证明,税务稽查在获取电子证据时,面临着诸多困难,主要表现在:  (一)受查对象设置各种障碍阻挠税务稽查人员获取电子证据  1.以设置障碍等方法妨碍稽查取证。企业常用设置障碍的方法妨碍税务稽查人员获取电子证据。一是拒绝提供密码。一般来讲,税务稽查人员要想进入企业电算化核算系统开展工作,会遇到开机密码和登录系统密码两道门槛。二是以打印机损坏不能使用为由,妨碍取证工作。三是以停电或人为破坏电力设施方式阻碍税务稽查人员的检查和取证。四是以在场财务人员的用户权限不够为由拖延检查或以保障系统安全为由代替稽查人员操作软件等。五是修改打印输出程序,使打印出来的数据与电脑中的原始数据或报表数据不同,使税务稽查取证出现错误。  2.设置多套电子账使税务稽查取证陷入困境。会计电算化使电子多套账的设置变得十分容易,财务人员可以通过增加、修改、删除原来账套数据形成多套账;可以通过在会计电算化系统中同时设置若干套账形成多套账;可以采用在一台电脑的不同操作系统中分别安装电算化软件运行多套账;还可以采用同时安装、运行若干套会计电算化核算软件的方式设置多套账。相对纸质形式的多套账来说,电子多套账的数量在设置时几乎不受限制。并且,电子多套账可以以数据形式存储在服务器、移动硬盘、U盘等电子介质中,更具隐蔽性。  3.隐藏存储电子数据服务器。服务器是集中存储电子财务数据的设备,真实、全面地记录着软件中生成的各种数据,包括真实的财会资料和虚假的财会资料。因此,企业主观上不愿意将其提供给税务稽查人员。客观上,由于服务器体积较小,易于隐藏。许多服务器的外观与其他电脑主机区别不明显,较难辨别。网络运行也为远距离放置服务器提供了技术支持。因此,电算化核算企业往往试图并能够采取隐藏服务器、拒不指认服务器等手段设置障碍,妨碍税务稽查人员获取电子证据。  (二)电子证据的特性导致取证困难  电子证据具有介质依赖性、易受破坏性和高科技性等特点,其形成特点和存贮方式均与传统纸质证据不同。由于电子证据所具有的这些特性,当前税务机关在对有关企业开展税务稽查时,经常会在取证的过程中遇到以下困难:  1.电子证据取证失实。电子证据具有易改动、易消失的特性,非常容易被修改,因此在稽查工作中,稍有不慎即可导致电子证据的取证失实。在信息技术没有大量应用于企业经营之前,税务干部在收集传统纸质媒介等证据的过程中,每个环节都可凭借工作记录和经手人签字等信息,找到相关证据的真实来源和根据。但是,在收集电子证据的过程中,传统的纸质媒介被光盘、磁盘等电子介质所取代,信息数据的存贮均由计算机自动完成,这为电子证据的来源追索带来了困难,使取证难度和证据失实的风险大幅增加。  2.电子证据取证不足。电子证据数据量大、易消失的特性,也为稽查人员完全、充分取证带来了困难。如印花税政策规定,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但笔者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曾经遇到过这样一个案例:某大型企业的日常购销活动有很大比例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来完成的,稽查人员在对其调查取证时,由于时间跨度长、邮件数量多、部分邮件已删除等原因,无法完全取得企业经营的电子证据,最终只能采用抽样取证的方式开展稽查,使证据的充分性和有效性打了折扣。  3.存在泄密和遗失数据风险。电子证据收集的对象是企业的电子经营数据,而这些电子数据有时会涉及国家机密或企业商业秘密。现代存贮技术的发展使巨量的数据可以压缩存贮在很小的介质当中。因此,如果稽查人员在电子证据收集过程中方法不当,保密措施不力,就会使重要数据泄漏或遗失,有些重要数据的泄漏或遗失会给企业和国家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  (三)诸多现实问题缺乏法律支持  现行的有关会计电算化稽查的法律、法规很少,只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中,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对会计电算化系统有权进行检查和取证,但是对于会计电算化稽查中的很多问题法律上尚无明确规定。比如在纳税人不配合的情况下,寻找服务器和解密是否属于侦查行为;电子证据如何保全和采集;如何保证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安全性等诸多现实问题,都缺少法律规定,给税务稽查电子取证造成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