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税务稽查取证应按照五项要求合法规范进行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廖波 李永星日期:2011-06-21字号[ 大 中 小 ]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查处各种涉税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在税务稽查中取得的各种证据是支持行政处理结果的最直接的依据。为了避免税企纠纷,减少执法风险,税务稽查需要高度重视证据搜集和取得的合法性、全面性。  证据是指经过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根据,具有法定的形式和来源,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特点。税务稽查案件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  在一些稽查案件中,由于存在调查取证方式单一、取证不完整、不规范等问题,最后导致案件难以定性,或者纳税人对调查、处理结果不服,进而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况发生。梳理调查取证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搜集的证据不够完整、准确。在许多税务行政处罚案件中,由于检查人员往往只重视对与违法行为相关的证据资料的搜集取证,而忽视对被处罚主体资格认证方面的证据搜集(如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身份证、护照等证件复印件,以及对被调查对象身份确认的证据),导致一旦发生行政诉讼,税务机关很可能因缺乏被处罚主体资格认定的证据而处于尴尬境地。  没有重视询问笔录和相关证据的印证。比如在检查发票违法等案件时,纳税人虽然承认存在使用发票不符合规定的行为,但是如果检查人员没有取得违法发票原件或复印件等证据,仅仅以询问笔录为依据进行行政处罚,难以形成有效证据链。一旦发生行政争议,则很难有说服力,有可能在行政诉讼中败诉。  要实现证据搜集和取得的合法性、全面性,笔者认为,税务稽查取证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9,调查和搜集证据必须客观、全面、公正。在调查取证时要尊重事实,不要主观臆断、猜测。调查事实不要有偏见或成见,凡是能够真实反映事实的证据,无论对当事人有利或不利,都应当收集。  第二,调查和搜集证据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在进行调查和检查时,检查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并出示《税务检查证》;取证时应当制作相应的证据文书;需要采取抽样取证或登记保存措施的,必须依照法定要求进行;应告知当事人享有的申辩权,听取记录当事人的申辩意见。  第三,坚持“先取证、后决定”的原则。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搜集证据。因此,税务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先取得和掌握事实根据,然后才能依法作出征税和违章的处理决定。  第四,取证必须合法。《*6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因此,在取证中要通过认真、细致、耐心的工作,让纳税人、相关当事人主动提供检查所需的证据资料,而不能采取法律所禁止的偷拍、偷录、搜查等非正当手段取证。  第五,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必须经过纳税人认证才能作为证据使用。由于税务检查工作的特殊性,所取得的证据主要是书证,而书证主要是纳税人的权利证照和账簿等资料,检查人员有时很难取得这些资料的原件,所以只能用复印件代替。为了使这些复印件具有合法效力,必须经过纳税人核对认证、签字、盖章、压指印,方能作为合法的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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