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建议在稽查审理环节推行合议制解稽查难题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唐克日期:2012-05-07字号[ 大 中 小 ] 审理环节作为税务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发挥着重要的税务稽查定案、定性作用。这一环节工作制度的完善,是提高税务稽查工作效能的一个关键所在。笔者针对目前稽查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在稽查审理部门推行合议制的建议。 为保证税务稽查效能的充分发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包括《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在内的一系列税务稽查工作规范性文件。但是,《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对稽查审理环节缺乏一些明确规定,给实际工作带来难题。比如《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十六条规定:“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审理;审理人员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提出书面审理意见,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案情复杂的,稽查局应当集体审理;案情重大的,稽查局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报请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虽然该规程规定了集体审理的形式,但由于设置了前提条件“案情复杂的或案情重大的”,从而给实际的审理工作带来了操作上的困难。一是如何认定“案情复杂”和“案情重大”。关于这个问题有关文件并未规定明确标准。实践中,大多数税务机关采取数额确定法,即以上一年度税务稽查的检查入库收入,作为下一年划分稽查案件案情是否属于重大的标准。这样做显然既不科学也不严肃。二是如何规范开展集体审理问题。目前对集体审理的组织形式和规则等均无明确规定,使税务稽查审理人员常常无所适从。 鉴于此,笔者认为税务稽查部门有必要借鉴法院做法,推行合议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除明确规定适用独任制的案件外,其余的民事案件一律适用合议制。合议制是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形式,即由3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开展审判工作并对承办的案件负责。其优点在于集思广益,反映各方面的利益和要求,权力受到制约,防止个人专断。 笔者认为,在税务稽查审理环节推行合议制非常必要。这是因为,不同疑难程度的案件,对审理力量的内在要求是不同的。简单或一般的稽查案件通常由审理人员一人决策,即通过独任制就可以作出正确判断,而复杂疑难的案件则需要相对多的审理人员共同决策,即通过合议制才能保证判断正确。另外,在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情况下,要想*5限度地保证判断结果正确,重要措施之一就是将合议制确立为主要的审理组织形式。 为此,应在税务稽查工作制度中明确提出稽查审理环节合议制的概念,建立完整的有关稽查审理环节合议制组织形式、决策规则、工作流程等制度。应深入研究合议制与独任制在稽查案件审理工作中的适用范围,扬长避短。应通过合议制的推行,建立税务稽查自身纠错机制,坚决杜绝相互扯皮或调和折衷、行动迟缓、指挥不力现象,不断提高税务稽查审理工作效率。 作者单位:北京市西城区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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