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破解税务稽查工作中案件“执行难”问题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朱烈 邹志诚日期:2013-11-19字号[ 大 中 小 ] 税务稽查执行是税务稽查程序中的最后环节,是稽查局执行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督促稽查对象履行税务处理(罚)决定的过程,包括案件执行的受理、税务处理文书的送达、税款和罚款的入库、执行措施的采取等。近年来,税务稽查执行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执行难”仍是困扰当前税务稽查工作的重要问题。 常见的“执行难”问题主要表现为两种:一种是企业恶意欠税,比如“一走了之”的走逃企业和转移财产的空壳企业;另一种企业是濒临倒闭确实无力缴纳,从而导致许多稽查案件无法执行,因此如何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执行难”问题已成为税务稽查工作中的重要课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破解税务稽查“执行难”的问题。 一、加强税法宣传,提高执行遵从度。进一步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知法守法意识,形成依法做出的税务案件处理决定书必须最终执行的广泛共识。一方面积极依靠地方政府,取得他们对税收工作的支持。另一方面推动实行税款预缴制度。对涉案金额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企业对按规定缴纳税款无异议的,可允许其先将税款预缴入库,滞纳金计算期限可截至预缴入库之日,减轻企业负担。 二、综合运用法律赋予的各种措施,保障税款执行入库。依据行政强制法、税收征管法等的规定,用足用好纳税担保、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税收保障措施。同时,建立事前调查制度,在执行之前,要求稽查人员拓宽联系渠道、了解情况,调查取证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使执行工作做到有的放矢。建立执行环节工作前置机制,将执行环节的准备工作前移至案件稽查环节进行,要求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时就对企业银行账号、存款金额、固定资产等财产及抵押、质押和债权、债务等情况进行核实,为执行环节实施各项法定措施和确认逃避追缴欠税、实施代位权、撤销权提供依据。 三、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强化移送工作。严格执行刑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凡达到移送标准的,坚决移送。同时,与公安机关积极探索税警协作方法,发挥部门配合优势,特别是当税务机关在进行保全强制执行、调查取证时,出现妨碍稽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情况,公安机关能迅速出动,及时制止不法行为,形成税警联手的强大合力,增强打击力度。 四、加强与法院的配合,提高执行效力。一是提请法院强制执行入库。对给予行政处罚,在复议和诉讼期满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也未缴纳的,提请法院强制执行。二是建立破产信息沟通机制。将欠税情况定期向法院通报,当欠税企业财产被法院查封或依法破产处理时,法院能及时通知税务机关,根据税收优先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确保国家税款不流失。对欠缴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如涉及破产企业则向法院申请税收债权。三是依法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对于欠税企业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情况,可依法提起诉讼,向法院请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行使该债权。对于欠税企业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的情况,可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 五、建立查后管理制度。查后通知被查企业进行账务调整,将处理(罚)决定书和《稽查案件监管报告联系单》交给税源管理单位加强监督管理,以防止企业明补暗抵和屡查屡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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