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新华书店偷税案来源:河北省邢台市地税稽查局作者:刘爱平日期:2008-01-03字号[ 大 中 小 ] 一、基本情况 某新华书店成立于2002年01月01日,为独立核算的国有企业单位,现有人员23人,主营书刊、图画、课本,经营规模,核算形式为独立核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帐征收,印花税征收方式为查帐征收。 二、检查发现的问题 2005年1月0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一)个人所得税经检查核实,本期应纳税额3313.1元,实际申报0元,入库0元,查补税额3313.1元,具体问题及查补税费情况如下:12月31日实发工资未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256734.67元记入实发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9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其他规定,应补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256734.67-1×0)×0.05-0×15375-9523.63=3313.1元。并从2006年1月10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二)企业所得税经检查核实,本期应纳税额32047.31元,实际申报0元,入库0元,查补税额32047.31元,具体问题及查补税费情况如下:调增项目:12月26日0061凭证付教文体局05年宣传征订费120000元。已做调整95350.70元120000元、12月31日提取工资未全额发放,多提取部分未做纳税调整。623498.05元,共计743498.05元记入业务推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9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其他规定,调增计税所得额743498.05元。并从2006年1月17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调增合计743498.05元。 核实计税所得额743498.05元,查补企业所得税32047.31元。 本年度查补税额合计共35360.41元。 查补税额总计35360.41元。 三、处理建议及依据 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1、12月31日实发工资未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256734.67元记入实发工资。该行为属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纳税人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9款之规定,定性为偷税,建议处以0.5倍的罚款,罚款金额1656.55元。 2、对所查补的企业所得税属于纳税人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9款之规定,定性为偷税,建议处以0.5倍的罚款,罚款金额16023.66元。 本年度罚款合计17680.21元。 罚款总计17680.21元。 四、案例分析 1、通过此案件的查处,反映出目前仍有部分企业对税收法律法规了解掌握不够,对所得税、税种的申报缴纳重视程度不高,自觉主动缴纳税款的意识不强,存在一定的逃税侥幸心理,导致部分税款不能及时足额缴纳入库。 2、税务机关,特别是管理部门缺乏对企业的日常检查和监督管理,对于企业的经营状况、纳税申报情况掌握的不透彻不具体,给企业的偷逃税行为留下了可乘之机,这就需要税务人员不断强化管理检查力度,掌握企业的一手资料,提高税务管理水平。 3、应当继续加大税法宣传力度,让广大纳税人全面了解掌握基础的纳税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有效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主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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