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商品两个价:出口商葫芦里卖的什么药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张梦谦 胡海啸 王淑英日期:2008-02-01字号[ 大 中 小 ]   销售同一种商品,销售给关联公司和其他公司却有两种不同的价格。最近,青岛市即墨市国税局成功查处了一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利用虚假价格少作收入的偷税案件,这家企业被给予补税罚款60余万元的处理。  这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是一家中日合资经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建筑用金属制品,产品100%出口,主要销售给日本本社(关联企业)和日本某公司。  2007年8月15日上午11时,即墨市国税局稽查局接到知情人举报,称该公司利用将报关出口价格调低等手段进行偷税,并正在转移该公司的相关财产,希望税务部门马上进行查处。接报后,即墨市国税局稽查局迅速派人对该公司的有关情况展开了调查取证。  下午,稽查人员进入该公司检查时,果然发现公司正在搬家。经了解,该公司在山东省海阳市又注册了另外一家外资企业,正准备将机器、设备等物品搬往海阳。稽查人员对其账簿资料进行检查时发现,公司部分出口资料已随电脑事先搬到海阳。为迅速取得相关材料,稽查人员立即于当天下午6时驱车赶到海阳,并从其电脑中提取了该公司的上述部分出口资料。  经稽查人员对其在海阳提取的资料进行检查后发现,该公司内部电脑保存着自行设计的发票,记载着该公司出口商品的数量、单价等,属于内部核算资料。随即,稽查人员又发现了蹊跷之处:上述每份相同编号的发票却都有两种不同的价格。一份与日本某公司电传的注文书(合同)所载价格一致,明显高于销售给本社的报关出口价格,与销售给其他公司(非日本本社)的报关出口价格大致相同;另一份记载的价格与真正出口发票价格一致,但其大部分价格低于成本,大致相当于销售其他公司的报关出口价格的60%.  为什么同样的产品,销售给不同的对象会有两种价格呢?上述价格的制定是否合理呢?对此,该公司财务人员解释:分别记载两种不同的价格,只是为了比较销售给日本本社与销售给日本其他公司之间实现的利润差别。  结合举报内容和稽查人员的案前分析,稽查人员初步怀疑该公司的部分出口价格有做假嫌疑,从而达到少作收入、偷逃税款的目的。针对上述疑问,稽查人员重点对其账簿资料的销售收入与生产成本配比情况进行了核对,经过对其自制产品成本价格、外购产成品成本价格、销售给无关联关系企业的销售单价,以及销售给日本本社的销售价格等方面的比对,发现该公司销售给日本本社的产品价格远远低于其生产成本。  为进一步查明真相,稽查人员决定立即约谈公司相关人员。为防止公司人员在举证约谈时人为统一口径,稽查人员制定了具体的约谈提纲,分别同时对该公司日方经理、车间主任、以及业务部人员进行了约谈,并现场制作《询问笔录》,重点就其销售给日本本社产品价格偏低的主要原因展开询问。  日方经理的解释是:销售给日本本社的产品单价过低,主要是因为该类产品因存在创品牌因素,该公司每年应向日本本社缴纳排号费、会费等,但由于上述费用已由其日本本社承担,因此对销售给日本本社的商品就以相应抵减上述费用的形式结算;另外就是该类产品分质量等次,质量优等的销售给日本别的其他公司,质量次的产品销售给日本本社,也会产生差价。再者还有一层原因,是由于如果向日本本社所销售的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对方要求索赔,因我国实行外汇管制,向国外付汇手续繁琐,故将销售给本社价格压低,抵顶应给予对方的赔偿。  但在对该公司车间主任以及业务部人员的询问中,稽查人员注意到上述人员并没有提到相关应向日本本社交纳费用的问题,同时证明该公司销售产品不分等次,销售给日本本社和其他公司产品完全一样,不分类发货。日方经理的解释明显站不住脚。  鉴于该公司相关人员对造成产品销售价格不同原因的解释自相矛盾,同时公司也提供不出其向日本本社缴纳排号费、会费等的依据,更没有相关销售商品质量认定、补偿的协定等证明文书,证明该公司财务上的销售价格是虚假的,其真正的价格是电传的注文书(合同)价格,也就是另外一张发票所开具的价格。  最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认利用虚假价格少作收入的事实,并在工作底稿上签字认可。经统计,该公司2006年少作收入3681988.02元,应补缴增值税147279.51元,补缴企业所得税246140.24元(弥补亏损后)。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给予偷税数额1倍的罚款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