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锅炉设备安装工程集团公司所属分公司偷税案来源:作者:日期:2008-02-26字号[ 大 中 小 ] (一) 基本案情 1、 基本情况 该“分公司”是其集团公司下属的二级法人企业,性质为国有,财务制度健全完善、独立核算;其主要从事锅炉电气安装业务。 2、 案件来源 1999年六月底,某市地税局稽查局稽查人员在市某热电厂税务检查中发现该厂有一锅炉电气安装工程,工程量较大,并早已交付使用,部分工程款已付,发票未开,我稽查人员对承建单位是否申报纳税产生疑问,当即向该热电厂索取工程安装合同与竣工决算书。从中了解到该工程于1997年11月签订合同,由某锅炉设备安装工程集团公司所属分公司于1998年3月承建,1999年5月竣工决算并交付使用,共计工程决算款19,242,708元,其中已支付工程款11,855,000元,尚欠工程款7,387,708元。随后稽查人员又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纳税情况,证实该分公司自签订合同始,在当地未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也未曾在当地申报纳税,仅在税务所存有两张该“分公司”1996年(0004553#)和1997年(0060377#)的“外经证”备查联存档,暂估工程款是1500万元。经研究决定,稽查局将其列为专案稽查对象。 3、 检查思路、方法、步骤 某市地税局稽查局于1999年7月份对该分公司的纳税情况实施了全面稽查。采取询问、查帐、实地稽查和外地调查等手段。稽查人员按规定向该“分公司”下达了《税务稽查通知书》,随后稽查人员出示税务检查证开始对其实施稽查。然而该分公司当时只有工程负责人孙某一人留驻热电厂催讨余款,其他人员已撤回,有关资料也已带走。为继续查清问题,经请示领导同意,稽查人员于7月7日赶赴“分公司”所在地进行核查。 该“分公司”对稽查人员的到来感到很突然,当即有意回避,并告知负责人不在,财务人员已调动,有关工程帐证可能移至集团公司财务部。经分析,工程款未结清,工程负责人在当地催款,“分公司”又是独立核算单位,不太可能把这么大的应收款移交集团公司。后在当地地税稽查局的协助下,企业拿出了资料。通过对1996年至1999年账册、凭证的一一核查,发现该“分公司”明细科目中工程决算收入贷方19242708元,已收工程款11855000元,从未申报缴纳过税款,也未开过发票,应收工程款7387708元,与建设单位的工程款项相符,事实非常清楚。 当稽查局决定对此案上报立案稽查,进入资料制作程序时,此案出现了新问题:热电厂体制发生变化,原法人代表辞职,内部人员变动,新班子人员对“分公司”承建的工程决算额和已预付的工程款产生疑问(因工程决算没有通过中介机构),认为决算额没有那么高,预付款不止这么少,要求原法人代表回厂重新审核,而原法人代表却无动于衷,人走不管事,为此两单位走上了法庭。考虑到事件的实际情况,稽查人员再次到热电厂详细核对该厂1998年至1999年支付的各笔款项,并找当事人(原法人代表)亲自辩认核实,近两个月时间的调查,以及法院的裁定判决,终于使原来的事实得到双方承认。 经过稽查,该“分公司”共有工程款19242708元(其中已收工程款11855000元)未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申报纳税,共偷逃营业税577281.24元,城建税40409.68元,教育费附加23091.25元。该单位法人代表和有关财务人员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表示服从税务机关处理,今后要认真学习税法,并在规定纳税期限内积极主动交纳税款。稽查局于10月15日对其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拟对其偷税行为处以所偷税款50%的罚款,并告知其陈述申辩听证权利。10月18日该单位提出要求听证的请求,经研究于10月20日向该单位发出听证通知书,通知其于11月2日参加听证,对拟定主持人要求回避的请在听证三日前提出。10月28日稽查局收到该单位发的传真函,表示经咨询认为我局处罚并无不当,撤回听证请求。 (二) 案件处理 稽查局针对该公司的以上问题及情况,于11月1日对该“分公司”作出以下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9、二、四、九条规定,向该“分公司”追缴营业税577281.24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规定,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0409.68元; 3、根据国务院1986年《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及浙江省财政厅(1996)财预74号《关于提高城镇教育费附加计征率及调整分成办法的通知》规定,追缴教育费附加23091.25元。 (其他地方性费、基金略)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滞纳的税款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对其偷税行为,处以所偷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50%的罚款320391元。 (三) 案件分析 通过对该“分公司”的稽查,反映出建筑行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存在着较薄弱的方面。具体表现如下: 1、税法宣传不到位。企业纳税意识不够,对纳税时段缺乏了解,总认为工程款未结清,发票又未开,可以暂不缴税。从而导致未及时缴纳地方税费。 2、征管力度不够。对外地来的临时纳税单位存在着管理上的盲区,形成漏管,给稽查工作带来难度,易导致国家税款的流失。当今建筑安装业发展较快,队伍参差不齐,有些工程等去检查时已竣工走人甚至无影无踪,尤其是一些不需要“建安”发票的私人工程。 3、稽查力度还应加强。对有意不按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企业,稽查力度不够强。 (四) 建议措施 1、加强税法政策宣传,提高纳税意识。针对部分纳税人对税法有关规定了解不够的情况,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使纳税人知法、懂法,提高纳税意识,明确其纳税义务;了解应纳税时段、应纳税地点,使其积极主动地履行纳税义务。 2、强化征管,堵塞漏洞。征管部门要加强横向联系,掌握基建总量;建立一支日常管理队伍,负责各类数据的采集汇总,加强外来建筑业的税源监控,避免漏管,尽量减少“盲区”,以保护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防止税款的流失。 3、加大稽查力度,加强税法执行的刚性。加强对建筑业的稽查,加大对涉税案件的处罚力度。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达到移送条件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决不手软,努力提高税务稽查工作的威慑力。做到以查促收,以查促管,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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