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利用往来帐户隐匿收入偷税案来源:作者:日期:2008-02-26字号[ 大 中 小 ] (一) 基本案情 1、 基本情况 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地处X市C镇,是X市投资发展公司经股份制改造由该市C镇居民高某经营,改制前后法定代表人均为丁某,主要经营房产出租、资金出借等业务。 2、 案件来源 2000年5月,X市地方税务局举报中心接到群众匿名举报来信,反映该公司存在取得房产出租收入,不申报纳税的情况。 3、 检查思路、方法、步骤 稽查局根据举报的情况,通过对该企业历来的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的分析,发现该公司自1994年4月成立以来,除了1997年有出租房屋取得收入申报交纳营业税1766.00元和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外,其他均无发生税收申报交纳行为,分析其财务报表,反映营业收入和利润情况一直不好,有好几年出现零收入,从其他应付款等具有负债性质的往来科目变化情况来看,有较大的数额并且变动频繁,这引起了稽查局领导的高度重视,决定将该案作为一个专案,进行深入调查。 稽查人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要求实施稽查,为了争取调查工作的主动,断然采取调取帐簿资料的办法进行检查,从报表到帐簿,从帐簿到凭证,从疑点到查阅相关资料,环环相扣,有机结合,认真审查该企业的经济活动情况,在审核“应付帐款”“其他应付款”科目中,发现大量的违法证据,有出租房屋的收入,有出售住房和营业用房的收入,历历在目,在事实面前,财务人员无奈地低下了头,调查表明,该公司1994年4月—1997年3月,为了达到不交税款的目的,在法定代表人的授意下,财务人员将出借给X市装饰织造厂、X市飞隆五金公司等24家单位取得的利息收入1266945.10元,隐匿在“应付帐款”帐户中,出租给X市职工旅游公司、H市泰源装饰公司等10家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724600.00元,隐匿手段同出一辙,更有甚者,出售给姜某等个人的房产收入2432000元,采取与购买人虚立签定长期租赁合同,虚拟经济活动的内容,偷梁换柱,并在虚假的企业单位往来“应付帐款”帐户挂帐处理,企图逃避税务机关监督检查。由于法定代表人丁某因犯挪用公款于1999年2月被X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在实施检查期间,丁某正在H市南郊监狱服刑,给我稽查人员调查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稽查局领导在部署、指导本案调查工作开展的同时,作好了与司法部门的协调,保障了稽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经过调查取证,核实该公司采取匿报应税收入,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偷逃营业税221177.26元,偷逃城市维护建设税15482.40元,偷逃土地增值税108201.78元,合计偷逃国家税款344861.44元。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与财务会计张某、李某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二) 案件处理 稽查局根据该公司的违法事实,作出如下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九条规定,追缴营业税221177.26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追缴城建税15482.40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追缴土地增值税108201.38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滞纳的税款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 案件分析 通过对该企业的稽查,反映出当前税收工作存在着薄弱的方面: 税收的法制宣传不够到位,不足以震慑税务违法犯罪,尚未形成“纳税光荣,偷税可耻”的社会风尚。 在平时的工作中,缺乏对纳税人财务信息的分析,未能及时了解和掌握财务动态,监督纳税人依法申报纳税。 (四) 建议措施 大力加强税收法制宣传,动员社会力量,努力提高公民掌握税收法律知识水平,提高全社会的纳税意识,创造良好的税收氛围,使税收违法者犹如过街的老鼠,人人喊打。 强化税务稽查,加大稽查工作的力度和深度,要很好地研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采取的多渠道、多手段、多方式、高智商、高科技的税务违法行为,总结经验,摸索对策,探索行之有效的方法,全面提升税务稽查水平。 加大打击力度,还要通过典型的案例,教育广大的纳税人,提高纳税的自觉性,以此增强税法的威慑力,维护国家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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