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权检查查出5100万元个人所得税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刘静日期:2008-02-26字号[ 大 中 小 ]   2000年4月,北京市地税局第二稽查局对某著名跨国公司中国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进行税务稽查。在这次检查中,该局共追缴个人所得税5100万元。  北京市地税局第二稽查局在对A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检查中发现,A公司美国总部为了鼓励子公司的各级员工,根据员工的职务级别、工作业绩等标准,向中外籍员工实施了授予股票期权的奖励方式。具体形式为:员工拥有期权股数,授权价归属A公司美国总部。当员工按规定的时间行使期权时,将行使的股数发给美国总部的股票服务组,通过股票经纪人在纳斯达克证券交易市场按行使时的市场价将其售出,市场价超出授权价的部分称为“差价收入”。股票经纪人将差价收入汇入员工指定账户或签发支票寄给员工,将每股授权价汇入A公司美国总部的资本账户。  整个操作过程由A公司美国总部股票组与股票经纪人直接与中国员工联系,通过电子邮件授予和行使期权。  由于A公司不掌握员工的股票期权资料,账和凭证中也没有任何相关记载,稽查人员在需要的数据资料没有得到及时提供的情况下,反复做企业的工作。稽查人员一方面耐心细致地宣传税收政策和法规,一方面承诺在稽查结论没有出来之前,为稳定公司局面,对该公司的稽查情况不向任何无关人员透露。  在取得数据资料后,通过对股票期权计划、差价收入形成过程、入账过程,以及员工的任职离职时间、期权的授予与兑现明细资料的详细研究,最终确定A公司中方员工90人、外方员工1人,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8月期间取得由境外支付的认股权差价收入16959231美元,按当时的汇率折合人民币140388512.98元,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经计算需补缴个人所得税50960409.78元,其中中方员工补缴个人所得税50413492.95元,外籍员工补缴个人所得税546916.83元。  税款明确后,稽查人员与A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就如何组织税款入库问题又进行研究,既要保证税款及时全额入库,又要考虑到公司员工的稳定性。2001年初,A公司将内部制订的一套方案与员工进行了沟通,得到员工的响应。2001年3月,该公司91名员工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50960409.78元一次性全额入库。  办案心得  对个人所得税股票期权的检查当时在国内尚属首例,在办案中对调查取证中应注意收取公司的股票期权计划,员工股票期权的授予兑现时间、授予兑现数量、期权差价收入等数据,以及员工的聘书、任职离职情况、工资薪金与完税情况等资料。另外,因部分数据资料中国公司不掌握,由境外总部提供,因此需要被查单位的积极配合,做到和谐稽查非常重要。依据这次稽查积累的经验,北京市地税局第二稽查局又对多家跨国公司涉及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进行了检查,同样取得了显著成效。  作者单位:北京市地税局第二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