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政建设工程公司偷税案来源:中国税收资讯网作者:日期:2008-02-26字号[ 大 中 小 ]   (一) 基本案情  1、 基本情况  A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是一家股份合作企业,主要从事路、桥等建筑工程作业。  2、 案件来源  2000年6月,市地税局稽查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接到一封群众举报信,反映该公司存在偷税行为。  3、 检查思路、方法、步骤  A市地税局稽查局于2000年7月对该公司的纳税情况实施了税务稽查。稽查人员按规定向该公司下达了《税务稽查通知书》,随后稽查人员开始对其实施全方位稽查。稽查的重点是看其是否按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特殊规定申报纳税。根据这一思路,稽查人员重点检查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书,工程预算书和工程决算书,发现该公司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项目有7个,其中95年交付使用1个,96年、97年、98年各2个,总共工程价款结算金额20604534.30元。该公司以发包单位未完全付清工程款、尚有部分工程成本在项目经理手中为由未结转工程结算收入。稽查人员在“预收账款”科目中发现上述7个项目已收价款为:16658013.31元。又在“工程施工”科目中发现上述7个项目列在“工程施工”的成本是12027444.97元。  在掌握上述事实后,稽查人员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会计人员分别作了税务询问笔录。该公司对上述税务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承认了错误,并及时提供了7个项目的余下部分工程成本,表示服从税务机关的处罚,今后要加强财务管理,认真学习税法知识,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和罚款。  (二) 案件处理  鉴于以上税务违法事实,稽查局作出如下处理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9、二、四、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9号文第七款之规定,向该公司追缴营业税:618136.03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条规定,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3269.52元;  3、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国发(1986)第50号]第二、三条规定、《关于提高城镇教育费附加计征率及调整分成办法的通知》[浙江省财政厅(1996)财预字74号]规定,追缴教育费附加24725.44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9、二、三、四、五条规定,追缴企业所得税:218208.89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对该单位偷逃税款的行为处以所偷税款0.2倍的罚款计180867.98元,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加收了滞纳金。  (三) 案件分析  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公司偷税案,企业一边以未收到全部工程价款为由,不做工程结算收入,一边又不及时结转已完工程的成本,进行“双挂”(挂“预收账款”、挂“工程施工”),既偷逃了营业税及附加,又导致了财务成果核算资料严重失真,这种情况在建筑安装企业非常常见。  (四) 建议措施  1、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法宣传,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2、加强对建筑安装企业的纳税辅导,使其能正确核算财务成果,按照规定完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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