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广告有限公司偷逃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案来源:中国税收资讯网作者:日期:2008-02-26字号[ 大 中 小 ] (一) 基本案情 1、 基本情况 M广告有限公司是S市一家主要从事室内外广告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九九九年度营业收入为4346113.45元,帐面利润37797.36元,已缴纳各地方税、费为333592.48元。 2、 案件来源 M广告有限公司系S市地税局稽查局于2000年5月份安排的广告业专项检查单位之一。局领导对该企业的涉税检查比较重视,其原因:一是该公司在S市的广告业务中具有很大的市场,九九年度由于承接了市区“亮灯工程”建筑安装项目后,使公司的知名度有了进一步提高,如此次检查有所突破,必将对规范本市广告业的税收征管有所促进;其次,社会上对该公司也颇有反映。为此,稽查局决定对该公司进行专项稽查。 3、 检查思路、方法、步骤 接到稽查任务后,检查小组制订了以下稽查思路:1、同征管分局取得联系,调阅该公司的征管资料;2、全面了解该公司九九年度经营项目。3、进行实地稽查,询问有关当事人,核实营业额及应缴的各项地方税、费。 根据确定的办案思路,2000年5月11日稽查人员依法向M广告有限公司送达了《税务稽查通知书》,并由5月13日进点实施稽查。通过对该公司的会计报表、帐簿、凭证的审核,发现该公司同时存在三种不同类型的发票:建筑安装发票,广告业专用发票及服务业发票。据企业财务负责人解释:建筑安装发票是由于99年度承接了市区“亮灯工程”建筑安装项目后,新领购、专门用于开具“亮灯工程”项目的;服务业发票是为客户提供设计、制作业务所用的;而公司承接广告业务都开具广告业专用发票。针对这一情况,稽查人员通过该公司提供广告承揽合同及“亮灯工程”建筑安装项目合同,从外部逐一仔细地加以核对,结果发现该公司去年承接的业务都已按规定入帐进行了纳税申报,检查一时陷入僵局。会不会检查的重点出现了偏差,稽查人员坐下来,再次进行研究,大家一致认为:应再进行内查外调,并对开具的“服务业发票”进行重点核对,彻底掌握该公司的经营状况。同时,应对该公司申报的年度所得额加以审核,核实公司的成本费用的开支。通过不懈的努力,稽查人员终于在S市W发展有限公司广告分公司取得证据。该公司99年度曾委托M广告有限公司设计制作路面灯箱,在进行这一业务过程中,M广告有限公司将设计中所购用的材料直接到委托方进行报销,结算费用时,只开具了一部分人工费发票,造成材料部分285825.30元没有计入营业收入偷逃税收。同时,稽查人员通过对该公司9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进一步核实,发现该公司去年在成本、费用中大量以“白条”及无据支出代替发票进行列支,金额为163773.06元,导致全年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正确。据此,稽查人员向M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发出了《询问通知书》进行询问,在询问过程中,上述人员在稽查人员所掌握的证据面前,不得不如实交待了以上违法事实,随及,稽查人员对事实再次进行了核实和取证工作,使该案的稽查工作达到了预期目的。 (二) 案件处理 M广告有限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经鉴证无异议后,S市地税局稽查局依照法定程序,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9、二、四、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按隐匿的营业收入的5%追缴营业税14291.27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规定,按营业税税额的7%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000.39元。 3、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国税发(1986)50号)第二、三和《关于提高城镇教育费附加计征率及调整分成办法的通知》(浙江省财政厅(1996)财预字74号)文件规定,按营业税税额的4%追缴教育费附加571.65元。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补其他相应的地方费(基金)。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9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追缴企业所得税50681.90元。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9款和第二十条之规定,对偷税行为处以所偷税款30%的罚款并按规定加收了滞纳金。 (三) 案件分析 通过对该企业的检查,反映出目前广告行业企业采用以材料抵营业额的手段,达到偷逃营业税的目的已较为普遍存在的,同时,某些企业还存在利用各种“白条”及无据支出代替正式发票进行成本、费用的列支,使应纳税所得额变小或亏损,偷逃企业所得税的违法行为,为此,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加强对广告业行业的日常税收征管,注重有针对性地对该行业进行税收法规的宣传和辅导,并进一步规范广告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定性。 2、加大稽查力度,依法对税务违法案件进行曝光,达到处理一个,教育一片的作用。 3、提高税务稽查质量,加大发票审核力度,真正达到“以票管税”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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