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鱼品有限公司偷营业税案来源:中国税收资讯网作者:日期:2008-02-26字号[ 大 中 小 ]   (一) 基本案情  1、 基本情况  S县某鱼品有限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春茂,主要从事水产品、鱼粉、鱼油的生产、加工、销售及制冰销售等业务,注册资金202.8万元,属独立核算企业。2000年度报表反映收入16633603.95元,实现利润641134.60元。2000年度已缴纳各项税(费)218022.00元。  2、 案件来源  为了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严历打击各种偷税行为,S县地税局稽查局在2001年加强了对本县水产企业的税务稽查,同年5月份,S县地税局稽查局在查处一家水产企业时,在该企业的凭证中发现有两张由S县某鱼品有限公司自制的开具给该企业的冷库租赁收款收据,这引起了稽查人员的极大注意,并对该鱼品有限公司已入库税(费)进行了核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偷逃税款现象。经研究决定,稽查局将其列为稽查对象。  3、 检查思路、方法、步骤  S县地税局稽查局于2001年6月对该公司2000年的纳税情况实施了专案稽查。稽查人员先进行外围调查查实到该公司在2000年度曾将某镇办事处的一些街面房及三个小冷库出租给他人,且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各项税费,根据这一线索,于是稽查人员向承租方作了证人询问笔录后,按规定向该鱼品有限公司下达了《税务稽查通知书》,随后稽查人员开始对其实施稽查,并重点加强对房产税、营业税的检查。在检查中,稽查人员主要采取顺查法及详查法对该企业的会计凭证、账薄、2000年财务报表等资料进行了审核分析,发现该单位没有将2000年的房屋租赁收入、冷藏费等收入记入当年损益,并且在凭证中也没有发现该单位的自制收款收据。稽查人员认为该单位有存在账外账的可能,于是,稽查局决定对该公司进行立案稽查。  抱着这样的疑问,稽查人员凭借已掌握的两张由S县某鱼品有限公司自制的开具给其他企业的冷库租赁收款收据,不动声色地问会计人员是否还有其他的收款收据及账簿,会计人员显得有些慌乱地回答说没有了,当稽查人员问会计是否知道该公司在2000年度曾将设在某镇办事处的一些街面房及三个小冷库出租给他人时,会计人员回答说知道有这样的事情,但具体由谁在经办此事却不知道了,于是稽查人员根据收款收据上收款人姓名,查到了该公司的另一个职员,问他是否是收取房屋租赁收入及冷藏费收入的具体经办人,该职员开始矢口否认此事,当稽查人员拿出由他所签名的这两张收据,并对该职员进行税法知识宣传后,该职员才承认此事并回答说是由该公司的法人代表钱某叫他这么做的。稽查人员以此为突破口,对该职员进行了询问并要求其提供出所有该单位开具的自制收款收据及账簿。通过询问笔录及自制的收款收据,稽查人员了解到某鱼品有限公司从2000年至稽查之日共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114217.40,冷藏费收入133349.70元,其他账外收入3844.70元,共计偷逃营业税12378.36元,偷逃房产税13706.09元,其中用于账外支出部份为129685.80元,扣除相关税费,共计偷逃企业所得税32878.96元。随后稽查人员又找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某进行了谈话,问其这样做的动机是什么,钱某回答说由于自己不懂税法,认为于其让房屋空着,不如出租给他人以便能支付一些日常开支,只要不亏本就行了,也不想有什么利润,正是报着这样的侥幸心理,才设立了账外账。  由于存在小金库情况,在财务处理上已极不规范,为了彻底了解该单位2000年度的纳税情况及财务处理情况,稽查人员认为有必要对该公司进行全面稽查,于是稽查人员再次深入细致地审核了该公司的账簿、凭证,发现该公司在2000年分两次发放给企业职工99年的股金利息323784.13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该公司2000年在某镇的办公大楼经评估后增值1328692.71元,未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印花税664.35元,随着检查一步步深入,稽查人员又挖掘整理出许多需要作纳税调整的材料,终于将该公司偷逃税款的真实情况查了个水落石出:  2000年度该单位在业务招待费上超支了55569.89元,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缴纳时未进行纳税调整;2000年度该单位在禁渔期间罚款支出1000.00元,直接在税前进行列支;2000年度将预提的股金利息129000元在财务费用上列支;2000年度十二月底报表反映尚有10192.39元工资未发放;养老保险费110242.60长期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贷方;2000年公司直接向各单位支出各种赞助费3100.00元未作纳税调整;劳保用品142000.00元长期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贷方;以上共计451104.88元应计入应纳税所得,该公司2000年在账内部份共计偷逃企业所得税148645.37元。  经过核算整理,该公司2000年至稽查日止偷逃税款共计208273.13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0946.03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某和有关财务人员对上述事实予以承认,表示服从税务机关的处罚,今后要加强财务管理,认真学习税法知识,并在规定期间内缴纳税款及滞纳金。  (二) 案件处理  针对该公司存在的以上问题,S县地税局稽查局对S县该鱼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9、二、四、九条规定,追缴营业税12378.36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9、二、三、四条规定,追缴房产税13706.09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规定,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18.92元;  4、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第二、三条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镇教育费附加计征率及调整分成办法的通知〉〉规定,追缴教育费附加618.92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9、二、三、四条规定,追缴企业所得税181524.33元;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9、二、三、六条规定,向该公司追缴个人所得税80946.03;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规定〉〉*9、二、三条规定,向该公司追印花税664.35元;  以上各项税费共计290457.00元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对该公司账内部份所偷逃的税款处以50%的罚款,罚款金额为74322.69元,对账外非法所得所偷逃的税款处以100%的罚款,罚款金额为58963.41元,同时加收滞纳金51306.49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65号《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所偷逃的印花税处三倍罚款计1993.05元。  (三) 案件分析  通过对该企业账内账外部份的稽查,反映出税务征管部门在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对企业的征收管理方面尚有许多不足和漏洞。具体表现如下:  1、税法宣传不到位。一些新出台的税收政策不能及时贯彻传达给纳税人,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多,往往使纳税人不能真正认识到自己不仅仅是纳税人,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税款扣缴义务人,导致了纳税人不按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承担的责任,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征管不力,缺乏对企业的了解。据稽查人员调查,该公司出租街面房及库房已有一年多,但税务征管部门一直都疏于管理,使企业认为有机可乘,就是抱着这种侥幸心理,企业才出现了账外设账的情况,从而加大了税务稽查难度。  3、企业财会人员素质低下,又没有经过系统的培训,加上税务部门对税法知识宣传的力度不到位,使企业会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往往把会计利润与税收利润混淆起来,偷逃企业所得税。  (四) 建议措施  1、加强税法宣传,提高企业纳税意识。针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企业财会对税收法律知识了解不够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使纳税人知法、懂法,提高纳税意识,明确其所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以及不履行职责和义务的后果,从而使其自觉纳税。  2、强化稽查,堵塞漏洞。税务稽查部门在对企业实施的检查中,应当加强对企业的所得税检查,尤其是应加强对有关原始凭证的稽查,力争查深、查透,不留死角。这样才能够使偷税者不再抱有侥幸心理,从而有效地堵塞税收漏洞。  3、加大稽查力度。加大对偷税分子的处罚力度,加强同司法机关的配合,对屡教不改、情况严重的偷税份子应当坚决打击,决不手软。  4、加大征管力度。税务稽查只是一种手段不是目的,税务征管部门应当经常下企业,多了解企业情况,对企业出现的各种情况,税务部门要因势利导,在对企业进行管理的同时还要帮助企业朝着正规化、系统化发展,以此来整顿市场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