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利用两套帐偷税案分析来源:法税网作者:日期:2008-02-26字号[ 大 中 小 ]   一、案件背景情况  ——案件来源  2003年7月我市在城区范围内实行属地征管,一级稽查。同年10月经微机选案确定将**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纳入日常检查。  ——纳税人基本情况  **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木业”)成立于1998年5月,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经营范围是加工、生产、销售木制品;经营方式为批发、零售;经营地址苏坡乡东坡村6组。公司法人代表赵小勇,主管会计李静。  公司基本结构:董事长赵勇、总经理赵波(赵勇之弟),下设财务部、市场部、推广部、客户服务部、行政部、厂部。  该企业2000年曾分别接受过其主管的国、地税机关的检查,没有发现大的问题。2001、2002年自行申报销售收入分别为63.3万元、209万元。  二、检查过程及采取的稽查方法和手段  ——工作思路的选择及把握  从企业提供的2001、2002年的报表、账簿、凭证上看,除了广告费超支、以往纳税年度未作调整外,似乎没有其他大的问题。报表上各类数据勾稽关系正常,营业收入与费用成本配比合理。然而稽查人员还是觉得凭**木业在A木地板市场的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与企业两年仅260万的销售收入不太符合。在继续翻阅有关的账簿资料后发现以下疑点:  1、作为一家制造企业,**木业的“固定资产”帐上既无机器、设备的价值,也无机器、设备的租金支出。  2、帐上没有与批发商、代理商的往来业务。  3、“存货”帐上无积压商品。  4、所报职工人数与其公司规模不相称。  针对以上疑点,检查人员初步断定该企业可能还有另一套帐,而要证实这一判断的正确与否,必须要进行外围调查和取证。因此,确定基本的工作思路为:以企业的生产地、销售点、进货渠道为突破口进行查处。  ——实施检查的方法和手段  首先,我们到企业位于苏坡乡东坡村6组的生产经营地厂部暗访,发现该企业厂区面积占地3000平方米,规模较大。通过外围调查,了解到**木业在A市城区的专卖店数量也不只其提供给税务机关2个,据不完全统计,**木业拥有城区专卖店8个,直销点1个,城区以外的分销商18个。  紧接着,我们分别对该企业位于东门街专卖店的公司总部和苏坡乡的厂部进行了突击检查。在公司董事长赵小勇和总经理赵小波的办公室发现了“2000年2月-2002年元月门市部销售统计表”、“2001年2月-2002年元月门市统计数据”以及正在使用的货单、出入库单和“2003年10月23日-31日现金日记帐”,同时获取了为**木业提供运输服务的几家物流公司名单。并通过现场突击询问,了解到公司确实存在做两套帐隐匿收入的事实。  随后,稽查人员兵分两路,*9组到厂部了解生产流程、生产人员、产品品种及库存情况,并封存、提回电脑主机。同时分赴正泰在城区的销售网点了解销售价格、销售量以及各销售点与泰康公司的关联关系,弄清企业资金流向和资金链条。第二组对该企业在成都地区的所有往来企业(如提供包装物、运输、原材料)等进行调查取证。从主要为其提供运输服务的企业获得该公司实木地板成品和半成品集装箱和零散件的进货量;从为其提供包装物的纸箱厂获得其产品销售的包装量。这些资料的获得为核定其2001-2003年10月的销售量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为了更加科学合理的核实企业的销售收入和偷税数额,我们还从我市另一家知名木地板企业取证,了解该行业的毛利率、了解每10T箱和20T箱可装多少平方米的木地板、各种板材的进价、成品地板的批发和零售价、木门的进价和零售价等。并将以上获取的各种证据与该企业总经理、厂长、会计、出纳、库管人员、销售人员等进行询问的笔录相结合,建立起比较比较完整的证据链。  ——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  在检查过程中遇到的*5困难和阻力是取证难的问题。  首先,纳税人的毁帐行为以及拒不配合的态度使我们难以获得最真实、最直接的证据材料。总经理赵小波在我们突击检查企业的厂部前就通知会计转移真实的账簿凭证以及财务部的电脑,并由司机将账簿丢弃到黄龙溪。刚开始时,会计李某躲藏起来不现身,不与检查人员正面接触。出纳王某也拒不配合,将写有储蓄卡号码的笔记本撕毁,给检查人员取证设置障碍。  其次,纳税人的现金交易行为,使其经营状况可以很容易逃避有效的监控。**木业与上海、昆明厂家货款结算主要通过个人银行储蓄卡异地存取款,原材料购进、产品销售都存在大量的现金交易,很难通过银行进行监控。  第三,经过调查发现,目前我国从木材进口、加工、销售、到零售终端,每一个环节都存在大量的现金交易,大量的无凭证交易,这是一个行业管理的问题,因此在向泰康木业进货方的取证中也难以获得完整真实的资料。  第四,由于现阶段对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大多采取的是核定征收的方式,而核定的税额往往偏低,泰康木业也正是利用了征管中的薄弱环节,将其8个专卖店中的6个以亲属的名义办理个体工商执照,其员工工资、定额税收等各项费用由公司报销,各项管理也由公司统一实施。从查处情况看,2001年~2003年10月公司实际的销售收入是3900多万,但其实际仅申报了440多万,逃掉了70多万的企业所得税。  ——调查取证及查处突破技巧  通过对企业生产地、销售门市、总部的突击检查,获得了真实的原始资料,如在对其专卖店的突击检查中发现了该经营部2003年2月~10月的销售记录,在董事长和总经理办公室发现了2001年2月~2002年1月门市统计数据以及正在使用的货单、出入库单。通过对为其提供运输服务的物流公司、提供产品包装服务的纸箱厂等外调,了解其进货量、生产量等。使会计、出纳在事实面前终于承认公司做了两套帐。  在案件有一个基本的定性后,立即请求公安机关介入配合,加大查处力度,打破涉案者的侥幸心理。先以销毁账簿凭证报案,再以涉嫌偷税罪移送,刑拘总经理赵波,瓦解**木业的攻守同盟,使该案最终取得突破性进展。董事长赵勇、会计、司机等在税务、公安强大的检查攻势压力下主动到税务机关投案交待有关情况。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违法事实  通过调查核实,该公司从2001年起在日常财务核算时采取两套帐的手段偷税,一套以开具了发票的收入做帐面收入,并根据该部分收入倒做相应的成本、费用,制作凭证、报表提供给税务机关,就该部分收入申报纳税;对不需要开具发票的收入另做一套帐隐匿。而该公司的实际收入为两套帐之和,其实际经营收入远远大于向税务机关申报的收入。另外,该企业在检查期间将其隐匿的帐簿进行转移,并擅自销毁,性质恶劣。  ——定性处理  由于该公司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我们无法通过查账核实其真实的收入、成本、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款”,由于我们所取得的证据只能查实该企业2001年应纳税额,因此对其2002年、2003年应纳税额只能通过类推进行核定征收。  对该企业采取做两套帐并擅自销毁账簿的手段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其2001年、2002年应缴未缴企业所得税处以3倍罚款。  ——核定征收方法  首先通过查实2001年销售量、销售单价核实2001年销售收入;其次以取得的经当事人认可的证据材料中反映泰康木业的真实的利润额,核实其2001年利润总额,由于该企业所反映的利润总额中包含了其偷逃的增值税及附加,在扣除应补缴的增值税及附加后,查实其应纳税所得额;最后,通过对其进货量与销售量之间关系的分析对比,核定2002年、2003年销售收入,并根据2001年度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核定2002年、2003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核定该纳税人相应年度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1、销售量  根据所收集到的真实反映该公司2001年销量和利润的《2000年2月~2002年元月门市部销量统计表》、《2001年2月~2002年元月门市统计数据》表,按会计年度核实该公司2001年木地板销量为67584平方米,门676套,纯利润159.49万元。  以每10T箱550平方米计算该公司2001年进货量为63250平方米(115*550平方米=63250平方米)。而该公司实际销量为67584平方米,说明核定结果与实际情况基本相符。  2、销售单价  根据在**木业直销点发现的2003年2月17日~2003年10月31日的销售记录,确定泰康木业木地板实际销售价的均价为186.85元/平方米,木门的销售均价为1342.86元/套。  3、销售收入  核实该公司2001年销售收入木地板1263万元,门91万元,加工费收入19万元(公司已申报),合计总收入为1373万元。2002年该公司进货量1310吨,是2001年进货量的1150吨113.91%,因此,2002年收入核定为1373*113.91%=1564万元;2003年1~10月该公司进货量为813879吨,是2001年进货量的70.77%,因此,2003年1~10月收入核定为972万元。  最终结果,**木业应补企业所得税71万元,滞纳金13万元,副调基金2.6万元,对其2001~2002年偷逃企业所得税53万元处以3倍罚款159万元。合计246万元。  四、案例点评分析  ——认识及体会  税务机关对**案的查处结束了,但此案给我们留下的思考还在延续。我们的对手是优秀的,他们是在充分的市场竞争下凭个人努力、个人奋斗打拼出来的民营企业者。从1998年靠装修起家到现在创出“**木业”的品牌,其间不过短短5年的时间。税收上的“污点”是他们在原始积累过程中的“原罪”,如果抛开这一点,我们看到的是他们在经营中的诚信,包括其竞争对手都如此褒扬,他们在一步步发展壮大自己的同时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为消费者提供了高品质的产品。  **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利用两套帐偷税案例分析偷税的意图是明显的,甚至公司的架构设计就是为了偷税。由于现阶段对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大多采取的是核定征收的方式,而核定的税额往往偏低,**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利用两套帐偷税案例分析也正是利用了征管中的薄弱环节,将其8个专卖店中的6个以家属的名义办理个体工商执照,其员工工资、定额税收等各项费用由公司报销,各项管理也由公司统一实施。从查处情况看,2001年~2003年10月公司实际的销售收入是3900多万,但其实际仅申报了440多万,逃掉了70多万的企业所得税。 如果换位思考,我们也发现了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现实。目前我国从木材进口、加工、销售、到零售终端,每一个环节都存在偷税问题,因此在对正泰进货方的取证中根本无法获得完整真实的资料。我们给企业粗略算了一笔帐,如果**如实缴税,它能得到5%的纯利,如果偷税,纯利将达到10%,偷税能带来100%的利润,因而动力十足。**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利用两套帐偷税案例分析木业之所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也是因为如果其向上家索要增值税发票,其进货的价格就会提高4-5%个点子,这将是其利润的一半,剩下的一半还要缴33%的企业所得税,企业剩下的还有多少呢?尤其是在目前偷税较为严重的情况下,如实缴税可能会使企业处在不公平以及竞争不利的位置。这是该类企业长期偷税的原因之一。  如果在现实中不偷税的企业就会有生存危机,或者税收总是让老实人吃亏,那国家就应该考虑税制设计的合理性与科学性,并加强税收管理。当然,作为税务稽查部门,我们并不因此而认同企业的行为,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说,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不规范是难免的,关键是要有纠错的机制,税务稽查正是对这类“原罪”的纠错。依法治税的要义之一就是对市场经济正常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的维持。  ——工作建议  1、职业素质的培养是专业稽查人员必修课  此次**木业被查处,不仅企业没想到,主管税务机关也觉得诧异,因为该企业已被查过两次,但我们稽查人员却在日常的例行检查中发现了问题,这一方面说明了专业化一级稽查的优势,可以集中火力将案子查深查透,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稽查人员的职业素质。  一名优秀的税务稽查人员除了要懂会计税收,能查帐,还应该具备一些特殊的职业素质,比如了解宏观的经济态势、熟悉中观的行业特点、掌握微观的企业经营和内控制度,发现一些基本的规律性的东西,这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如果仅仅是就帐查帐,就很容易被不对称的信息所蒙蔽。这次查处正泰也得益与对企业所进行的大量的内查外调,更多的信息需要从帐外了解,我们应当善于挖掘帐簿数字背后隐藏的事实。  2、团队作战将是税务稽查发展的必然趋势  此次查处“**木业”采取了合纵连横的团队作战方式,不仅税警联手,而且稽查一、二、三局协同,同时B县局、C局、D局、E局、F局以及相关城区局积极参与,此案才得以顺利查处。  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企业的生产经营已逐渐摆脱地域、区域的限制,产业链、资金链、营销网纵横交错,而我们的税务管理还是区域性的,仅靠单兵作战是不行的。在2003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上就曾提出,集团作战、兵团作战的方式是税务稽查发展的必然趋势。  3、部门协调配合确保执法的有效性和统一性  此次**税案查处的难点与亮点集中于取证上。由于企业销毁了帐簿和会计凭证,直接证据的缺失使稽查人员必须通过大量的间接证据互相印证并形成证据链,从而增强证据的证明力。但是我们的稽查人员在取证过程中遇到了诸多难题,首先,由于企业生产经营跨区域,进货集中在上海和云南,销售主要在我市城区及地市州;企业的销售对象主要是个人消费者,取证非常难。其次,由于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渠道不畅,难以及时获得准确、详尽的相关资料,甚至到银行查询涉案人员的储蓄情况都非常不顺。尽管如此,我们仍然通过与其相关的业务往来企业、同行企业以及实地勘察、制作上百份询问笔录等取得了较为翔实的证据材料。为最终核实其收入和偷税数额提供了合理的依据。  由于企业销毁了部分帐簿凭证,对其2002-2003年10月的偷税数额采取了核定的方式,在案件合议时,审理人员取得共识:核定不仅仅是一种税款的征收方式,它同时也是《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一项权力。由于行政与司法的差异,在对核定的证明力的认定上或许有不同。但我们认为,如果**偷税案最后无法以偷税罪论处,必然会对我们的治税环境产生负面的影响。纳税人一旦被查处,将帐簿凭证毁掉就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其实,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目前我们是偷税的成本低而将偷税者绳之以法的成本高。税务、公安、检查院作为国家机器如何在执法的层面上达成统一和共识显得犹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