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虚列支出、转移利润偷税案来源:法税网作者:日期:2008-02-26字号[ 大 中 小 ] 一、案 情 (一)案件来源 2001年11月,H市地税局稽查局根据省地税局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对部分行业开展专项稽查的文件精神,成立专项稽查队赴M市对某集团公司等二十多家单位进行专项稽查。这次检查,以“三级联动”为基本形式,以整治纳税环境,堵塞税收漏洞为目的,力求突破重点和难点,通过加大稽查执法力度,把新的稽查体制推向深入。 (二)检查方法及违法事实 M市某集团公司是某制药股份公司(上市公司)的控股集团,属国有企业。该上市公司主要从事化工原料、医药原料药的生产及销售。该集团公司另外还下设五家独立核算的控股子公司。针对企业集团公司的一些特点,稽查人员采取稽查与询问相结合的方法,从地税主管的各项税、费入手,重点检查企业所得税。通过调阅该单位的年度损益报表,发现1999年取得投资收益30593818.64元,实现利润-103381.64元。 经核对投资收益的总帐和明细帐,查阅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均发现是由其下设非独立核算的结算中心(1999年底该机构撤消)并入的。根据这种情况,稽查人员要求该单位提供结算中心的有关会计资料。经查,发现结算中心99年帐面反映投资收益33775978.34元,帐务处理为: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30593818.64 贷:投资收益 30593818.64 借:其他应付款——集团公司 3182159.70 贷:投资收益 3182159.70 集团公司在99年并表时,少并入结算中心的投资收益3182159.70元,加上结算中心自身亏损32170.70元,实际少计集团公司利润3149989.00元。与此同时,稽查人员又进一步追查投资收益的来源,通过查阅有关凭证和对方汇款情况,均发现这些款项是由某证券公司M市营业部、W市营业部汇到某个人卡上(事后查明,该个人为集团公司总经理的司机),再由个人取现入公司财务帐,公司向个人开具交款的收据。 根据这种情况,稽查人员重新调整稽查思路,决定从外围突破。通过某证券公司M市营业部查证,上述个人为大户室股民,其开户通知单上注明代理人为集团公司财务负责人,该个人仅仅是挂个名。进一步利用电脑查询该股民帐号的资金进出情况,初步认定该集团公司以个人名义炒自己上市公司的股。这一重大发现无异于一枚重磅炸弹,为案情突破和日后查补税款的入库奠定了基础。当天,稽查人员对该集团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进行询问,在铁的事实面前,他们均承认该集团公司存在在证券市场上违规操作的问题,并主动要求配合稽查人员开展工作。 既然取得了3000多万元的投资收益,一个只有30多人的集团公司就不会出现亏损10多万元。如此分析,稽查人员决定重点对该单位的“管理费用”和“预提费用”等科目进行审查,发现该单位99年在费用中列支付给上市公司的租赁费高达9227238.75元。一个集团公司,不生产一种产品,没有一分钱的销售收入,帐面又反映拥有固定资产2000多万元,巨额租赁费从何谈起?带着这些疑问,稽查人员要求该单位提供财产租赁合同和租赁财产的清单。对照清单,稽查人员去实地查看,该单位财务负责人不得不承认,这些巨额租赁费是虚列的,租赁合同也是假的。其目的是向上市公司转移利润,上市公司也可以借机虚增经营业绩,可谓一举两得。 在审查“管理费用”、“短期借款”、“财务费用”等科目时, 稽查人员又查明该单位通过列支应由上市公司承担的上市费用转移集团公司利润2613116.99元。对照“短期借款”明细帐,同时查明该单位在帐面列支上市公司的贷款利息359260.00元。 在检查过程中,稽查人员审查“其他应付款——××公司”明细帐,进一步调阅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发现该单位以前年度取得技术开发费收入长期挂往来,不进行损益调整,少计应纳税所得额370000元。另外,该单位还列支在税前不能扣除的项目金额462744.29元。 通过查明这些事实,稽查人员审增该单位9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6182349.03元,减除帐面亏损和准许在税前扣除的税金162214.97元,实际查补企业所得税5286644.24元。 在对结算中心99年的会计资料进行重点检查后,稽查人员又发现其收取集团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的利息1032163.71元,未在集团公司帐面反映为收入,集团公司只对其投资收益并表。这部分利息收入,亦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审查该单位2000年元-12月“投资收益”明细帐,发现该单位在此期间取得提供信息服务的收入6822003.44元(属违规提供上市公司信息的收入),作为投资收益,未申报缴纳营业税。另外,该单位向个人支付债券利息,未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向本单位职工支付工资,超过费用减除标准,未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责令该单位在15日内补缴税、费5901267.74元,对其偷税行为处以罚款1500000.00元,并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足额清缴入库了税款和罚款7401267.74元。 二、分 析 1、通过对本案的查处,我们充分认识到全省地税系统稽查工作实行“县为基础,三级联动,双重管理,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对强化税务稽查,有效地促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促进税收收入,带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这次全省专项稽查,充分显示了“三级联动”旺盛的生命力和较强的战斗性。它加强了各级各地稽查局的联系和配合,集中了*3势的兵力,攻克了最坚固的堡垒。 2、通过对本案的查处,我们进一步认识到税务稽查一定要在稽查深度上狠下功夫,要把国家的各项税收政策执行到位,力求查深、查透,不留死角,这样才能够使偷税者不再抱有侥幸心理,从而有效地堵塞税收漏洞。
-
关注公众号
快扫码关注
公众号吧
- 赞5
-
版权声明: 1、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2、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