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索发票 抵扣进项税来源:法税网作者:日期:2008-02-26字号[ 大 中 小 ] 一、基本案情 2004年6月26日,W市国税城区分局在对W市AA实业有限公司的日常评估中发现,该公司有偷税嫌疑,移交稽查局查处。稽查局接到案件后,立即将此案件落实到稽查科,检查人员于2004年6月28日调阅了该单位2001年至2003年度的征管数据,通过数字比对分析发现部分指标异常:一是物耗率异常,2001年10-12月份平均物耗率(耗用主要原材料占生产成本借方发生额的比例)为86%,1-9月平均物耗率为71%,10-12月份物耗率明显高于以前月份,而同行业物耗率为70%左右,2002年3月物耗率又高达89%,其他月份正常;二是购物能力(即[实收资本+短期借款]/存货期末数)出现异常,2001年度仅有0.56%,2002年度为0.69%,且应付帐款无明显增长;三是2001年度进项税增长率为1.34%,生产成本借方发生额增长率为0.91%,2002年进项税增长率为0.76%,生产成本借方发生额增长率为0.13%,两个年度进项税额增长率明显高于生产成本借方发生额增长率,而2003年度上述各项指标基本均衡,为此,我们初步断定企业有虚购材料虚抵进项税额的嫌疑。6月30日我们收到了群众来信举报称:W市AA实业有限公司存在恶意取得河北邢台地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的嫌疑,结合分析的疑点,我们调阅了该单位2001、2002年度的抵扣联,将该单位取得的河北省邢台地区开具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通过金税工程发票协查系统,委托河北省邢台市国税稽查局进行协查,邢台市桥东区国家税务局分别于7月12日、21日回复,回复结果为:查无此户,查无此票。针对此情况,我们W市局领导高度重视,考虑到案情重大,随即与W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联系,成立联合检查组,于2004年8月4日对涉案企业——W市AA实业有限公司展开了突击调查。经调查W市AA实业有限公司为1999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位于W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X路东首,法人代表:于XX,财务负责人:于X.拥有固定资产146万元,职工70人,主要从事抽纱绗缝制品加工销售。 检查人员要求该企业提供2001年以来的相关会计资料,该企业法人回答2001、2002年两年的会计资料因企业搬迁丢失,言语有些慌乱,公安人员凭借职业的敏感,在该企业财务科旁一房间内找到两年的会计资料。从帐面记录看,该企业2001年至2002年共实现销售收入12,389,064.00元,实现增值税242,771.52元,已交838,854.23元,期末长缴267,226.59元。经过对企业会计凭证的深入检查,发现凭证中有不少撕毁的痕迹,而且记帐凭证与所附的原始单据不符,企业财务人员也不能自圆其说,检查人员随后又重点对该企业2001年至2002年凭证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与税务留存的抵扣联进行核对,发现从2001年至2002年3月期间的会计凭证中少了25份“邢台XX工贸有限公司”开具的河北省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为06786122—06786125、06788184—06788186、06788195、05727557、06332855—06332858、06333184—06333188、06928551—06928554、发票金额计1,831,505.06元,税额311,355.86元均已抵扣。通过检查人员质询,在大量的事实面前,该企业法人不得不承认其在2001年至2002年期间从他人手中非法购得上述25份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与此同时,我们派出人员到北京国家印钞造币总公司对这些发票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上述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假发票。该企业上述行为构成偷税,且数额较大,情况严重,公安人员依法对该企业法人代表及财务主管进行拘留,致此,W市AA实业有限公司偷税一案真相大白。 二、查处结果 根据该企业法人代表和主管会计的供述及协查的结果,确认查无开票企业、查无此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该企业故意取得。根据国税发[1997]134号及国税发[2000]187号文件的规定,认定该企业上述行为属于恶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该企业利用非法取得的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9款的规定,属偷税行为。W市国税稽查局于2004年8月9日向W市AA实业有限公司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补缴所偷税款311,355.86元及相应的滞纳金,同时处以偷税数额一倍的罚款311,355.86元,该企业于2004年10月8日前将查补税款311,355.86元、涉税罚款311,355.86元、滞纳金149,018.31元全部入库。该案已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案件分析 W市AA实业有限公司为了偷逃税款,故意非法购买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节恶劣。由此案可以看出,当前部分企业依然心存侥幸心理,为非法谋取利益铤而走险,知法犯法。我们要做到防微杜渐,杜绝恶意取得虚开发票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的发生,首先,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大对专用发票的审核力度,对于不能确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经过金税工程先进行协查,通过后再抵扣,否则不准抵扣;其次,在日常监控和检查中,要注意核实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内容与实际入库及后续生产是否吻合,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加以处理,保证国家税款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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