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准问题突破口 深挖细找查偷税来源:法税网作者:日期:2008-02-26字号[ 大 中 小 ] 一、 被查处纳税人的基本情况: 山东XXX种汽车有限公司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车辆及改装业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我们检查组根据市稽查局安排,对其2002年1月至2003年12月增值税纳税情况及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该企业2002年1-12月申报销售额189304184.33元,销项税额32181711.30元,进项税额30063960.04元,进项税额转出56894.64元,应纳增值税2174645.90元,已纳增值税2174645.90元,税负率1.15%,期末无留抵;2003年1-12月申报销售额153426346.65元,销项税额26082478.93元,进项税额25312397.41元,进项税额转出2938.90元,应纳增值税773020.42元,已纳增值税773020.42元,税负率0.50%,期末无留抵。 二、 案件线索来源及查前分析情况: 根据2004年汽车行业专项检查的工作要求,通过人机结合、科学分析,对该企业进行了稽查选案,其查前分析为:该企业2002年税负率1.15%,2003年税负率0.50%,税负率差别较大,怀疑有少计销项税额,不应抵扣的进项税额未转出的情况,因此,要从价外费用未计提增值税、在建工程用料(已抵扣税款)未扣减进项税额等方面寻找突破口,深挖细找查清偷税事实。 三、 纳税人违法事实和违法手段: 检查组于2004年5月24日至9月2日对该单位 2002年1月1日 至 2003年12月31日 增值税纳税情况及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以下违法事实: (一)、 2002年1-12月收取劳务费(修理费)18600.00元(含税),未缴纳增值税。 (二)、2002年4-8月收取“三包”件款4400.00元(含税),未缴纳增值税。 (三)、2002年3月- 2003年12月取得电费收入23643.00元(含税),未缴纳增值税。 (四)、 2002年1-12月,销售防盗门、接触器取得收入76808.00元(含税),未缴增值税。 (五)、2003年2月28日,销售汽车一辆,取得收入120000.00元(含税),未缴增值税。 (六)、2002年10月20日用汽车抵债270000.00元,未缴增值税。 (七)、2002年8月,收取改装车手续费5000.00元(含税)属于价外费用、销售改装车210000.00元(含税)却按改装车研制费申报缴纳营业税,未缴增值税。 (八)、2003年1月28日,购进固定资产(变压器),抵扣税款1235.04元。 (九)、2002- 2003年无偿提供原材料310299.15元用于“三包”,未缴纳增值税。 (十)、2003年1-12月,在建工程用料488452.30元(已抵扣税款),未扣减进项税额。 (十一)、2003年12月,收到的价款及价外费用227446.44元(用应收帐款的贷方余额冲减管理费用,经核对,属于收到的价款及价外费用),未缴纳增值税。 (十二)、经协查,该单位2002年10月19日从XX市煤碳物资运销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涉及税款669.28元,于2002年11月抵扣,协查回复结果为“查无此户”;经调查及查看有关帐簿、凭证,这份发票是从第三方取得的。 (十三)、2002-2003年取得不符合规定的运费发票64份(项目填写不齐全),抵扣税款18679.13元。 四、 检查中采取的检查方法和手段: 对于此类企业,我们的检查思路是:在对涉及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全面检查的同时,重点检查“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往来科目,看企业有无将价外费用收回、外购材料不入库,直接用于抵账、串换材料或赠送他人等,不计销售、不提销项税额的现象;检查已抵扣税款的在建工程用料,未扣减进项税额的情况。逐笔检查“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贷方发生额,看企业的销售业务是否全部提销项税额,已抵扣税款的在建工程用料冲减税金的计算是否正确。 检查组运用调取帐簿与实地盘存相结合的检查方法,对该企业进行了检查,采取了外查内调、询问当事人实际情况等方法,核准事实,准确取证,恰当定性,及时处理。 其重点检查项目为: (一)销项税额重点检查以下方面: 1.发出货物,不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时记销售收入,而是以收到货款为实现销售的依据。其表现为:发出商品时,仓库保管员记帐,会计不记帐。 2.原材料转让不记“其它业务收入”,而是记“营业外收入”,或者直接磨掉“应付帐款”,不计提“销项税额”。 3. 价外收入不记销售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如:托收承付违约金,大部分企业收到违约金后,增加银行存款冲减财务费用。 4. “三包收入”不记销售收入。产品“三包”收入是指厂家除向定点维修点支付费用外,还有按一定比例支付商家的“三包费用”(含配件),不记收入,冲减管理费用。 (二)进项税额重点检查以下方面:1.应税劳务没有付款申报抵扣(委托加工、水、电、运费)。 2.在建工程等非应税项目,包括购置固定资产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或者用作本单位的福利等非应税项目,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3.取得进项专用发票,开票方、收款方不一致,票货、票款异地申报抵扣。 4.运输发票项目开具不全,票货不符,或者取得假发票进行抵扣。 五、 案件处理意见、依据和执行结果: 针对违法事实,检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附处理依据和建议,提交稽查局审理委员会审理后,提请市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 (一)、处理依据 1、对违法事实 (一)至(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第十九条*9款,应补缴增值税35373.22元。 2、对违法事实 (六)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第十九条*9款,应补缴增值税39230.77元。 3、对违法事实 (七)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第十九条*9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应补缴增值税31239.32元。 4、对违法事实 (八)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第十条*9项,应补缴增值税1235.04元。 5、对违法事实 (九)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应补缴增值税58025.94元。 6、对违法事实 (十)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第十条第二款,应补缴增值税83036.89元。 7、对违法事实 (十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应补缴增值税33047.77元。 8、对违法事实 (十二)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应补缴增值税669.28元,并按偷税处理。 9、对违法事实 (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应补缴增值税18679.13元。 (二)、处理意见: 1、对违法事实(一)至(十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9款,合计补缴增值税281188.96元,并处罚款141000.00元; 2、对违法事实(十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9款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补缴增值税669.28元,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一倍的罚款669.28元; 3、对违法事实(十三)项,补缴增值税18679.13元。 以上1至3项共补缴增值税300537.37元,罚款141669.28元,补罚合计442206.65元,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执行结果: 执行人员于2004 年9 月17 日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企业,该企业已于2004 年 9月23日自动履行金额入库,缴纳税款300537.37 元,罚款141669.28元,滞纳金88393.00元,企业已做帐务调整,执行完毕。 六、 工作建议 (一)发生此类问题的原因、特点和案件责任: 该企业未重视价外费用应计提增值税的法律规定,在建工程用料(已抵扣税款)未扣减进项税额,销售改装车却按改装车研制费申报缴纳营业税,未缴纳增值税,责任在纳税人。我们建议有关人员加强税收法律法规的学习,吸取教训,不再发生类似问题。 (二)、改进、加强征管和稽查工作的建议: 对于此类问题,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非常清楚,纳税人却将价外费用不计提增值税、在建工程用料未扣减进项税额等等,违反税法规定,对此,建议各级税务管理部门进一步明确税法的各项规定,强化征管。 (三)、检查方法点评: 对于此户纳税人的检查,稽查组首先采取调帐检查,深挖细找,发现疑点,同时询问当事人实际情况,查出偷税事实,并及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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