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厂养了一只“油老虎”?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王度 林培军 贠相忠日期:2008-03-04字号[ 大 中 小 ]   以加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充当运费发票,日前,山东省诸城市一家机械厂为自己的这一违法行为付出了代价。  2007年9月,诸城市国税局稽查人员根据一些线索对诸城市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了稽查,在查阅了相关报表、账册及会计凭证后,该公司进项抵扣上的一个问题引起了稽查人员的注意。据纳税报表显示,该公司自2006年11月开业以来,购进柴油申报抵扣的税款为3.2万元,该公司在生产中不存在耗用油料问题,剩下的只有两个可能,一是公司车辆较多,行驶里程多、货物运输量大而耗油多;二是公司的用油量存在虚假。  在审阅该公司固定资产账中发现,该公司仅有一辆2006年10月购入的“福田轻卡”客货两用柴油车。“你们一辆汽车能用这么多的柴油吗?”稽查人员问。“对呀,我们的车跑路多!”厂方回答。但当稽查人员提出要看这辆汽车的时候,该公司人员以司机在外出差为由,数次挡驾。  稽查人员分析,这家制造厂的业务量一辆汽车根本跑不过来,必须要雇用专车运输。经外围取证,稽查人员查明:该公司的大多数产品都由3个固定运输户运送。由于承运方不能提供运费发票,加之汽车用油发票抵扣的税款比运费发票多出许多,于是机械制造厂负责人授意运输户用机械制造厂的名义向加油站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税款。  今年2月的一天,稽查人员根据线索将这家机械制造厂的*10一辆汽车堵在厂里。经查看,该车行驶里程仅为6.8万公里,按照“福田轻卡”客货两用车百公里平均油耗12升油计算,该车总耗油量为8160升;按照每升油的平均价格4.52元计算,金额应该为3.7万元左右,抵扣税款应在0.6万元左右。  在确凿的证据面前,这家机械厂的法定代表人不得不承认企业实施了以加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充当运费发票,达到抵扣进项税款目的的违法行为,并接受了税务机关补税2.6万元,罚款及滞纳金1.5万元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