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则小广告查出二个偷税户来源:作者:李鹏洲 李欣日期:2008-04-02字号[ 大 中 小 ]   “没想到打出一则小广告还带来了麻烦,不仅让我补税又罚款,也牵出了房主的偷税问题。早知今日,当初就不应该心存侥幸。”最近,在某市住宅小区经营减肥按摩服务的江某被国税局和地税局处罚后悔恨不已。  据了解,江某是从事减肥按摩服务的个体户,她为节省房租费用,同时也为了逃避管理和纳税义务,在住宅小区租用住房进行经营。最近,江某打算吸引更多的顾客,就在小区附近打出了一则小广告。没想到广告打出不久,被正在清理纳税人户籍的国税局检查人员看见,他们怀疑江某有销售减肥产品的行为,就按照广告上的地址找到了她。经过一番询问,检查人员发现江某果然有销售减肥产品的行为,并且在出租房内还有大量的产品。而江某在国税局和地税局均未办理税务登记,也未申报纳税。  原来,江某主要采取以向顾客出售减肥产品来提供免费按摩服务的经营方式,其经营收入绝大部分来自产品销售,只有少部分收入来自服务业务。据悉,江某从2006年7月起租用周某的房屋开始从事经营活动,每月支付租金1000元,已一次性支付周某一年的房租共计12000元。根据国税检查人员的调查,周某与江某一样,其取得的租金收入也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于是,国税检查人员立即将此情况通报地税局,两家迅速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江某和周某的偷税行为进行查处。检查组通过多方调查走访,掌握了江某通过按摩服务销售减肥产品大肆偷税的事实。税务机关最终认定:江某从去年起共取得营业收入约10万元,其中绝大多数系销售产品收入。由于江某不能准确核算产品销售收入和服务收入,因此其取得的10万元营业收入应当缴纳增值税100000+(1+4%)×4%=3846.15元,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3846.15×(7%+3%)=384.62元,同时她还偷逃了个人所得税。另外,周某取得的 12000元房租收入应缴纳房产税 12000×12%;1440元,营业税12000×5%=6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600×(7%+3%)=60元,个人所得税(12000-600-60-800×12)×10%=174元。  根据检查情况,国税局、地税局分别对江某和周某依法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即:江某补缴增值税3846.15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384.62元,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税务登记。由于江某经营期尚未达到一个纳税年度,所以地税局督促江某待一个纳税年度期满后及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周某补缴房产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合计2274元。同时依据有关规定,对江某和周某加收税款滞纳金,并处所偷税款0.5倍的罚款。她们接到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后,及时补缴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