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道套现偷税被查处来源:作者:日期:2008-04-03字号[ 大 中 小 ] 2006年10月,市国税稽查局接到网络匿名举报,反映某货运公司存在接受虚开发票多列支出的违法行为。稽查人员接到任务后,立即展开了案头调查,该企业2004年9月开业,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孙某,经济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所得税由国税局征收,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2005年实现营业收入 7503.16万元,应纳税所得额87.88万元,2006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4045.69万元,利润总额-692万元。 稽查人员认为该公司营业收入较大,近两年却出现了微利和亏损的情况,与其行业基本面极不相符,由此推断举报人反映情况的可信度较大,遂依法对其实施了突击调账检查。稽查人员调取了该公司2004年9月至2006年9月的账册凭证、合同协议等所有涉税资料。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取得了大量金额较大,且都为整数的货运代理发票,并且许多取得来源于同一单位、同一时间开具的多份发票,金额相加的合计数为整数,而付款一般要在半年或一年以后,支付的金额均为大笔的整数,尽管都以银行汇票方式结算,但还是显得疑点重重。其间举报人通过网络又多次匿名举报.但都没有提供具体的线索,反映的内容也很粗略。稽查人员就发现的疑点询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人员,对方都作出了看似合理的解释,法定代表人孙某更是矢口否认自己存在任何违法行为,强调公司资金绝大部分通过银行进出,几乎没有现金交易。案件一时难以突破。 面对困难,稽查人员一是抓住该公司的资金运作,调查付出资金的真实流向,看资金是否回流;二是对该公司取得的可疑发票发函协查,看是否以假票虚列成本。首先将该公司开业以来取得的所有货运代理发票加以整理分类,排查出其中疑点较大的发票,发现这些发票均来自上海的多家运输企业;其次,通过查看原始单据认真核对与这些发票对应的资金流动情况,梳理出部分已付款疑点较大的银行汇票;最后,在办妥相关手续后,到该公司开户银行调查这些票据真实的资金流向。在银行的配合下,稽查人员终于查出部分银行汇票的资金回流到了工业园区某汽车运输站的账户,而且金额巨大。 由于资金流的调查取得了关键性的突破,稽查人员迅速把调查重点转向了工业园区某汽车运输站。在公安部门和工业园区地税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稽查人员顺利取得了该运输站2004年至2006年10月的银行对账单复印件,通过与其往来账上银行汇票付款记录进行比对,发现2005年8月至 2006年9月期间,该货运公司共有682.62万元资金通过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的形式流入了某汽车运输站。在事实面前,运输站的实际经营人钱某不得不承认为某货运公司提供套现便利的事实。原来,某货运公司与该运输站本身有业务往来,但金额不大,一年仅10万元左右,货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请他帮忙回流资金,碍于情面,他答应了。某货运公司汇出的资金到账后,钱某便从银行提出现金或开出现金支票交给孙某。通过这种方式,某货运公司借道钱某的单位回流资金共682.62万元。 有了钱某的笔录和资金回流两个铁证,稽查人员再次请孙某到市稽查局来“喝茶”时,孙某已显得底气不足,没过几个回答就败下阵来,将违法事实和盘托出。 经查,回流的682.62万元资金中,孙某向上海数家公司借款259万元(有上海有关人员的笔录、提供的借条和收据),上海某企业归还重复付款31万元,其余392.62万元是孙某要求上海的客户多开发票36份、用于多列成本的金额。 另外,协查回函证实:该货运公司取得的13份由上海某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开具的代理发票为虚假发票,涉及金额46.93万元。 稽查人员依法对某货运公司追缴(部分追征)2005年企业所得税145.52万元,加收滞纳金11.39万元,罚款104.09万元,查增的2006年应纳税所得额7.43万元由企业自行调整。查补税款258万元现已全部入库,由于该公司2005年所偷税款占应纳税总额的比例为69.22%,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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