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取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骗取出口退税被惩处来源:作者:日期:2008-04-10字号[ 大 中 小 ]   一、被查纳税人基本情况  G市GSJ贸易有限公司,系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2003年8月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2003年11月取得自营进出口经营权,属自营出口商贸企业,从事各种鞋类及服装收购出口业务,商品主要销往阿联酋等国家,无内销。法人代表李XX,财务负责人徐XX,现有职工12人,固定资产32万元,流动资产962万元。2003年11月至2004年9月申报出口销售额1512万元(其中2003年11-12月申报出口销售额558万元、2004年1-9月申报出口销售额954万元)。2003年11月至2004年9月共办理出口退税187万元(其中2003年11-12月办理出口退税84万元,2004年1-9月办理出口退税103万元)。2003年度账面亏损17.7万元,汇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3万元,汇缴调整后亏损11.4万元; 2004年9月份账面亏损总额12.2万元。  二、案件来源及查前分析情况  (一)案件来源  G市国税局稽查局在利用计算机进行日常选案时,筛选出了一些销售利润异常业户,通过调取这些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人工稽核,发现G市GSJ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利润率偏低,商品销售成本偏高,连续出现亏损,不符合该行业经营实际,怀疑其存在虚增成本、费用,偷逃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初步确定该企业为稽查对象。  (二)查前分析情况  检查人员在对该企业进行检查前,对其申报资料进行了认真的查前分析,根据全市出口贸易业务的利润水平和销售成本水平,同行业平均毛利率在10%以上,而该企业还达不到5%,远远低于同行业毛利率水平。同时对该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两组数据产生疑问。一是“货币资金”一直有较大的余额(2003年底8183222.69元,2004年10月底4018923.59元),作为一个一般经营规模的企业,很难长期保持有如此大额的经营资金;二是存货余额一直为负数(2003年底-1068311.10元,2004年10月底-1512095.63元),如果报表数字真实,这很可能是未及时付购货款并未及时取得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而这恰恰与纳税人税负偏低相矛盾。  三、违法事实和违法手段  (一)违法事实  该企业于2003年12月份、2004年3月份,采取让供货方多开货款金额的办法开具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同时,多计销售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让供货企业(山东HY鞋业有限公司、G市SD鞋业有限公司、G市SL鞋业有限公司)为其开具发票金额与实际购货金额不相符但数量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票面货物总金额1488650.00元,实际货值及付款金额为1286625.64元,多开202024.36元,造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该公司利用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多计商品购进金额合计202024.36元,骗取出口退税24997.31元。  3.购进货物恶意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计入商品购进成本,造成偷逃企业所得税。该企业2003年12月至2004年9月,购进货物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计入商品购进成本,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53538.91元,其中属于偷税数额为2935.79元。具体情况为:  (1)2003年度,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计入商品购进金额930950.00元,结转销售成本930950.00元,2003年亏损113748.22元,未计入成本的增值税119352.56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930950.00-113748.22-119352.56)×33%=230290.24元。其中:2003年度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多计商品购进金额合计149184.36元,扣除当年亏损113748.22元及未计入成本的增值税19126.20元,偷逃企业所得税(149184.36-113748.22-19126.20)×18%=2935.79元。  (2)2004年1月至9月份,购进货物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计入商品购进金额557700.00元,扣除当年亏损122252.51元及未计入成本的增值税61966.67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57700.00-122252.51-61966.67)×33%=123248.67元。  (二)违法手段  该企业在正常货物交易的基础上,让供货企业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数量不变,单价提高,虚增货物购进金额,按合同约定的应付款金额加上虚增货物购进金额部分的6.8%与供货企业结算货款。企业这样做,一方面增加了商品购进金额,骗取出口退税;另一方面,又虚增了销售成本,降低销售利润,偷逃企业所得税,购销双方都从中渔利。  四、检查中采取的检查方法和手段  报经批准对该企业立案检查后,税务机关决定事先不通知企业,突击进行实地检查。到达该企业时,发现经营地址只是一处门头房,楼上有人但里门紧锁,检查人员打电话通知楼上工作人员,假称联系业务让其开门得以迅速进入该企业,在履行完法定检查程序后开始对其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一名工作人员正在收拾经理办公室有关资料想带走,检查人员在汇报稽查局增派人员到场的同时,守住经理办公室。增派人员到达后立即对经理办公室内的有关资料进行了检查,通过检查,发现工作人员想带走的资料详细地记录了G市GSJ贸易有限公司与供货企业的货物交易情况。这些资料中有4份为山东HY鞋业有限公司、G市SD鞋业有限公司、G市SL鞋业有限公司三户供货企业发货数量及货物实际价值和应付货款明细,上面有该公司经理注明的 “开发票多少元、多开多少元、税款多少元”等字样。检查人员将这些资料与企业的购货合同进行核对,发现购货合同金额低于发票开具金额,低于的金额即“多开多少元”的金额,“税款多少元”是“多开金额”除以1.17乘以6.8%的数额。于是,检查人员又到上述三户供货企业进行调查、询问,三户企业经理对G市GSJ贸易有限公司所记载的资料数据予以承认,承认他们在正常的货物交易价格的基础上,通过提高开票价格,虚增开票金额的办法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人员又对G市GSJ贸易有限公司经理李XX进行了询问调查,在事实面前该公司经理李思干不得不承认他为了骗取出口退税和加大销售成本偷逃企业所得税而让上述三户企业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事实。  五、案件处理意见、依据和执行结果  (一)税务行政处理、处罚情况  1.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6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第1项行为罚款10000.00元。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014号文件)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该公司利用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其出口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对上述第2项行为追缴已退还的出口退税181319.23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9款的规定,对上述第2项行为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24997.31元处所骗取出口退税2倍的罚款计49994.62元。  4.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第3项行为追缴企业所得税353538.91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9款之规定,对第3项通过多计商品购进成本偷逃的企业所得税2935.79元处2倍的罚款计5871.58元。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以上共计补税罚款600724.34元。 其中:增值税181319.23元;企业所得税353538.91元;骗税罚款49994.62元;偷税罚款5871.58元;发票罚款10000.00元,加收滞纳金52602.14元。  以上税款、罚款、滞纳金已全部交纳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该企业行为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G市国税局按规定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另外,对虚开专用发票的“山东HY鞋业有限公司、G市SD鞋业有限公司、G市SL鞋业有限公司”三家供货企业分别处以10000元的罚款。  (二)刑事处罚情况  该案件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G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G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进行了判决,判决如下:  被告单位G市GSJ贸易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李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单XX(G市SD鞋业有限公司制鞋车间负责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G市SL鞋业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仪XX(G市SL鞋业有限公司经理)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六、案件分析及工作建议  该公司在真实货物交易下,让供货企业在开具发票时提高货物价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骗取出口退税和偷逃企业所得税,其作案手段非常隐蔽,对该类案件的检查,单纯从企业正常的账簿资料和退税资料中往往很难发现问题,案件发生的原因主要是企业受非法利益驱动及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监控管理不到位和我国银行结算体制不完善造成的。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税收管理体制,加强日常的税源监控,切实提高征管质量,实施税源精细化管理,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稽查人员要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加大对该类案件的稽查和处罚力度,对达到刑事犯罪标准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起到打击一个、震慑一片、教育一批的作用。同时要注重对纳税人进行税法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广泛深入地宣传税收政策,提高纳税人法律意识,使纳税人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建立一个良好的纳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