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发票“巧”利用 偷逃税款法不容来源:作者:日期:2008-04-11字号[ 大 中 小 ] 一、基本案情 J县粮食局植物油厂,始建于1989年, 1990年4月建成并试车投产。法人代表: 邢XX,现有干部职工130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花生油、豆油、毛豆油、豆粕、花生粕加工销售。生产流程主要为:预榨、浸出、精炼。年加工能力7万吨,产品主要销往本地及Q市、天津等地。2003年期末总资产4641万元,总负债4806万元,资产负债率103%. 2004年4月,R市J县国税局稽查局根据信息中心转来的数据分析报告,对J县粮食局植物油厂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检查人员调阅了该厂2002年、2003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参照CTAIS税收征管系统数据,对该厂纳税数据的“四率”进行了以下分析: 1、应税销售额变动率和应纳税额变动率比对分析。该厂2002年申报应税销售额136960135.04元,应纳税额249300.24元,2003年申报应税销售额152650796.60元,应纳税额91655.94元,经比对,应税销售额变动率为11.4%,应纳税额变动率为-63.2%,两者的比值小于1.正常情况下,在产品耗用外购材料比例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二者应同步增长或下降,比值应接近1,否则可能存在隐瞒销售收入或多抵扣进项税额的行为。 2、销售毛利率分析。该厂2002年销售毛利率为4.77%,2003年销售毛利率为2.5%,两者相比,销售毛利率下降了2.27%.在生产成本中的费用比例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若本年的销售毛利率较上年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可能存在购进货物已入账,但在销售货物时只结转销售成本而不计或少计销售额、价格明显偏低等问题。 3、税负率分析。该厂2002年税负率为0.18%,2003年税负率为0.06%,两者相比下降了0.12%.在购销市场较稳定、产品生产结构相对稳定的情况,如果企业期初库存与期末库存变化不大,其税负率应该相对稳定,若税负率下降幅度较大,一般存在偷税嫌疑。 根据以上的分析研究,检查人员基本确定该厂存在偷税嫌疑,重点检查隐瞒销售收入或多抵扣进项税额问题。 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详细检查了该单位的财务报表、帐簿、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销项税方面未发现问题。但在检查该公司抵扣凭证时,该单位购进部分花生、大豆取得的普通发票引起检查人员的怀疑:一是普通发票(已抵扣进项税)的价格明显高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格,专用发票购进花生米当期平均单价为每公斤2.25元(不含税),普通发票平均单价为每公斤2.42元(不含税),高出专用发票0.17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大豆平均单价为每公斤1.92元(不含税),普通发票平均单价为每公斤2.10元(不含税),高出专用发票0.18元;二是部分发票的票面不整洁,字体流利但不象是一次性填写。 针对以上情况,检查人员对该企业财务人员进行了询问,该企业财务人员称:该业务真实,因价格和数量已经提前谈好,发票是销货方填好以后随货一起带来的。为确定其业务的真实性及发票的真伪,检查人员把该厂取得的普通发票全部复印整理,向各涉票地区税务机关发出税务协查函,同时又电话与当地国税局取得联系,请求当地税务机关对其业务的真实性及发票情况进行协查,对路途较近地区外调,案件取得突破。 二、案件查处 经查实,该单位2002年度取得普通发票7份,采取“大头小尾”、上下联不一致等手段开具并申报抵扣增值税,共计购进大豆367800公斤, 金额864678.75元; 购进花生137068公斤, 金额371725.25元,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60732.52元。检查人员再次对该厂企业法人及财务人员进行询问时,他们还是一口咬定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当检查人员亮出协查取得的证据时,在铁的事实面前,他们终于承认其未按规定取得普通发票,偷逃国家税款的违法事实:这些花生大豆是企业从一些外地商贩那里购进的,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税款,开具农产品收购单又太麻烦,于是让负责农产品收购的业务员出差时,利用加油、购买其他日常用品的机会索取到普通空白发票发票联,交由财务人员代xx自行填写入帐。填开发票时连同未能取得发票的运输费用一并摊入价格之中,由此导致普通发票大豆、花生货物价格高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农业产品收购发票价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四)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决定追缴已抵扣的税款160732.5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9款规定,认定该企业偷税。决定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160732.52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该企业没有提出异议,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数缴纳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三、案例分析 该公司利用非法取得的普通发票,偷逃国家税款,真货假票,手段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普遍性,取证难度较大,该案的成功查处得益于兄弟单位密切协作配合,显示了税务系统协作稽查的强大威力;同时也得益于检查人员高度的责任心和查前周密细致的准备、分析工作。分析本案的成因,主要是企业依法纳税意识不强,为了眼前利益,想方设法偷逃税款,明知违反税收法规,却也心存侥幸,铤而走险。客观上,发票管理部门对发票管理不严,尤其是对普通发票的管理还存在漏洞,由于对手写版普通发票没有有效的监控手段,给该公司偷逃税款提供了便利。此外,税务管理机关对专用发票以外的抵扣凭证审核不严格、不仔细,审核方法落后。普通发票的审核目前仍然使用传统人工审核方法,只能孤立地就票审票,无法与开票方存根联进行比对,致使非法取得的抵扣凭证能够轻而易举的得以抵扣,给该公司偷逃税款以可乘之机;税务稽查部门对专用发票以外的抵扣凭证查处不力,未形成像专用发票那样的高压线,也导致了有些不法企业以身试法。 四、问题及建议: 当前,利用普通发票偷税已成为部分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偷逃税款的一条新途径,他们利用国税部门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而对普通发票管理相对松散的弱点,用“大头小尾”等方法填开发票,使购销双方均偷逃税款,这种现象应引起我们国税部门的高度重视。农产品收购加工行业既是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也是税务稽查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税务机关应进一步提高控管能力、加大稽查力度,实行“管查互动”,共同提高农产品加工行业税收管理水平。 (一)加强对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的宣传。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副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抵扣增值税,本来是一项照顾性税收政策,但是,有的一般纳税人为达到多抵扣税款的目的往往要求高于实际交易金额开具,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不免税,于是 “大头小尾”、上下联不一次填开发票成为购销双方均能达到偷逃税款的共同手段,从而使普通发票变成企业调节税款、甚至偷逃税款的一个工具。因此,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一是通过举办税收政策培训班等形式,向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进行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使纳税人了解掌握发票的填开、领用、缴销和抵扣等环节规定;二要对典型案件进行曝光宣传,在办税场所、电视、广播和税务报刊、杂志上公开利用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进行偷税的税务案件的处理处罚情况,形成威慑力,达到“处理一起,震慑一片”的作用。 (二)加大对农产品收购加工行业专项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 一是税务稽查部门要与税务管理局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增强稽查选案的准确性。二是检查人员应改变稽查方法,拓展稽查思路,多方面入手寻找突破口。首先,注重调帐环节。调取企业的帐簿资料要全面,注重对非财务部门的经营情况的了解,包括销售部门的发货记录、购销合同,采购部门的收购*9手资料,过磅房的全部过磅记录,生产部门的生产记录和工艺流程卡,仓库部门的保管台账以及其他和货物流转有关的资料。其次,进行检查时,要认真细致地研究企业的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查找企业账面信息与实际经营的差异、各生产环节之间的逻辑差异。注意综合分析企业各项指标,如价格情况、进项税额构成等,从中发现疑点寻找突破口。撇开帐面的表面现象,要注意货物、资金流向;注意对收购价格、销售价格的同期和同行的比对;注意对相关费用的检查,尤其注意运费和收购过程当中发生的费用和购进业务进行配比检查。三要实施“管查互动”。强化农产品行业的税收管理,需要征管查各部门的密切协作和配合。 (三)探索和完善新的税收管理机制,推进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 1、要强化税源监控,夯实征管基础。发挥“税管员”的作用,搞好税源监控,特别是对农产品收购加工行业的农产品产地、购进数量、购进金额、资金流向等要重点监控。监控人员要参照同行业的平均利润率、企业收入盈利情况,结合原材料库存等相关数据等进行综合分析,进行纳税评估,找出问题疑点,实施重点管理。 2、结合行业特点,实施科学化管理。建立主要农产品价格采集制度,防止企业以虚提价格的方式骗抵税款;探索实施最低税负率控管的方式,严防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和普通发票现象的发生。 3、进一步完善管理措施,增强可操作性。探索实行农产品购货地税务机关购货行为证明制度,加强收购过程监管力度,防止发生虚拟收购业务;加强对农产品“二道商贩”的税收管理,对达到销售农产品起征点的业户纳入税收管理;强化普通发票的管理。加强用票资格的审核力度,重视发票发售的每一个环节,避免“验旧购新”流于形式。 4、研究制定扣税凭证统一、科学的管理办法。目前我国增值税计税方法采用的是购进扣税法,扣税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证、农产品收购单、废旧物资收购单、运费发票、及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开具的普通发票,对专用发票以外的抵扣凭证的管理,税务机关应研究制定统一科学的管理办法,建议将所有增值税扣税凭证全部纳入增值税稽核系统,达到信息共享,同时全面推行税控装置,取消手写版普通发票,从源头上堵住税款流失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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