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有限公司案例来源:作者:日期:2008-04-16字号[ 大 中 小 ]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该案件为举报案件,举报内容为该公司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收取培训费、教材费不开发票。  (二)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2年04月25日,经济性质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330万元,经营范围为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营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企业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在地税局缴纳的税种有有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二、案件检查情况  检查组于2006年09月27日至2006年11月10日对北京能动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2004年01月01日至2006年08月31日缴纳地方各税的情况进行了检查。  (一)营业税  xx英语是该公司开发的一系列全新的英语教学方法。该公司经营收入主要为加盟费、培训费和销售教材,根据客户要求开具发票的,包括工业商业企业发票和服务业发票,该公司将收取的收入计入“经营收入”科目,其他没有给客户开具发票或收据的,计入“预收账款”,并按照开具发票时间结转经营收入。该公司按照经营收入中的培训费和销售教材收入分别申报缴纳营业税、增值税。  该公司在2004年1月至2005年7月期间未准确划分营业税应税劳务收入和非营业税劳务应税收入,同时未按照收入原则确认收入,所有培训劳务均已完成,计入“预收账款”的收入均未及时结转,由于该公司的经营收入主要为加盟费、培训费和销售教材,价款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一并征收营业税。经审核,该公司自2004年取得营业收入1450598元;2005年取得营业收入324709.8元,2006年1月-8月取得营业收入222651元,检查期间共计取得营业收入1997954.8元,应缴纳营业税99897.94元,实际已经缴纳营业税66827元,应补营业税33070.94元。  三、案例分析  1、该公司的经营收入主要为加盟费、培训费和销售教材,价款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属于混合销售行。通过该企业了解到,现在很多从事教育培训的企业存在混合销售即收取培训费和销售教材费、教材费不记入营业收入的问题,应对企业加强税法宣传,定期辅导税政知识,以免造成税款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