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某公司公司北京代表处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案案例来源:作者:日期:2008-04-16字号[ 大 中 小 ]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本案件为举报检查案件。举报该代表处以报销发票抵顶工资发放,未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针对举报问题,我检查组通过对该代表处首席代表个人工资和收入情况及代表处经费支出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二)企业基本情况: 该代表处成立于2005年02月23日,经济性质为外国常驻代表机构,在地税局缴纳的税种有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我检查组通过对该代表处首席代表个人工资和收入情况及代表处经费支出情况进行检查,核实该首席代表个人工资收入每月25000元人民币,举报信反映的首席代表报销发票抵定工资情况基本属实,但发票付款单位名称全部为该代表处,不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 该代表处在地税局备案的营业税纳税方式为“取得应税业务收入时据实申报纳税”。 该代表处未取得应税业务收入,未缴纳营业税。 该代表处员工工资的个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负担,由代表处代扣代缴。该代表处2005年2月23日至2005年12月31日共支付工资198829元,共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3624.70元;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07月31日共支付工资291816.43元,共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4868.61元。经检查暂未发现问题。 二、违法事实和处理结果 (一)违法事实 该代表处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租金总额为767354.50元,应纳印花税767.35元,未缴纳。 (二)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9条、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该单位应补缴印花税767.35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9条的规定,对该单位处以未纳印花税额3倍的罚款,共计2302.05元,与税款一并入库。 三、案例分析 (一)关于印花税的应用途径及管理建议: 客观上看,印花税税源复杂繁多,有5大类13个税目,且税额零星,给税收征管带来较大难度。加之经济合同具有一定程度的保密性,企业内一般由不熟悉税法的购销部门来管理合同,懂税法的财会部门人员却无权过问,也造成经济合同传递不及时,管理不到位,印花税款被流失。现行税法对一些发证机关未规定扣缴义务,使得源泉扣缴未能发挥作用,大量证照未贴印花税票,如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和土地使用证等。 主观上看,由于印花税采取自行购花、自行贴花、自行划销的方式完税,部分纳税人缺乏应有的主动纳税意识,法制观念淡薄,为自身利益所驱动,故意隐瞒合同,不查不缴。就税务部门而言,对印花税的征管力度还不够,往往不太愿意为了一点小税去浪费时间。如在对企业技术转让、房屋租赁进行税务检查的过程中,查出该企业应补缴营业税和印花税,由于营业税额远远大于该补的印花税额,为避免麻烦,税务人员往往忽略技术转让合同、租赁合同的印花税。时间一长,纳税人产生侥幸心理:查出来是你的,查不出来是我的,有时即使查出来,纳税人也只是补缴税款,而不受处罚。长此以往,助长了纳税人偷逃税。 针对以上问题,为强化印花税的征管,建议: 1.完善经济合同法。由于社会经济活动日益增多,经济合同的签署也越来越频繁,而经济合同却是印花税的各种应税项目中较难控制的一个,申报纳税全凭纳税人自觉,如果经济合同法能规定:“凡是未贴花的经济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以促使纳税人自觉纳税。 2.完善税收法制,强化源泉扣税。建议对现行《印花税暂行条例》补充规定:金融保险机构、工商局、公证处或其他发放权力证照的部门为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 3.抓检查、重处罚,以罚促管。税务人员必须扭转重大税、轻小税的心理,做到在日常检查中,既要重大税,又要抓小税;对查出偷逃印花税款的,一律给予处罚,以管理和教育纳税人主动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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