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光建筑有限公司稽查案例来源:作者:日期:2008-04-21字号[ 大 中 小 ]   一、基本情况  华光建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01日,隶属于光明建筑有限公司,经济性质集体企业单位,现有管理人员4人,临时人员不固定,主营土木工程建筑,核算形式为独立核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应税所得率征收。未设置账簿,印花税征收方式为按率征收。2005年风泰隆步行街工程施工招标书造价1758152元,实际结算价下浮工程造价的15%,计263722.8元,实际结算工程款1494430元,已缴纳营业税52924.56元,城建税3704.72元,教育费附加已交1587.74元,地方教育费附加529.25元,企业所得税19052.84元,印花税529.25元,已交房产税487.2元。土地使用税760元。  二、案件来源、稽查方法和手段  经过计算机查询选案科学选定稽查对象,检查人员于2007年11月19日至20077年11月25日对华光建筑有限公司2005年01月0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了日常检查。稽查方式:入户检查,采取了实地核查、账面检查、核对、分析等方法。  三、检查发现的问题。  经检查核实,2005年结算工程款1494430元,依据应税所得率6%计算,2005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为1494430×6%×27%=24209.77元,实际申报19052.84元,入库19052.84元,少申报工程收入318328.83元,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5156.93元,具体问题及少缴税费情况如下:  依据应税所得率6%计算应查补企业所得税为1494430×6%×27%-19052.84=5156.93元,。  四、处理建议及依据  1.根据2005年该单位少申报并少交纳企业所得税5156.93元的行为,该行为属于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9款之规定,定性为偷税,少缴税款应补缴入库,建议处以0.5倍的罚款,罚款金额2578.47元。  2.根据2005年该单位采用虚假申报并且少交纳企业所得税5156.93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从2006年5月1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企业所得税税款5156.93元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案件评析  通过这次检查可以看出:  1、在建筑业检查中发现一些规模较小的建筑队,账簿不全会计核算不正规,在征收管理上实行应税所得率征收,在税款申报征收上易存在申报不实产生偷漏税现象发生。  2、透过分析建议管理部门加大对此类企业的管理力度,加强日常辅导和税法宣传,尽快帮助企业建立建全账簿资料纳入按账征收方式中来,稽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辅导企业会计人员加大会计知识学习,帮助企业完善账簿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