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蝇头小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判刑来源:作者:日期:2008-05-06字号[ 大 中 小 ] 一、被查纳税人基本情况 涉案当事人王XX、崔XX二人系“山东HYLT纸业有限公司”下属三产公司“A市LT纸业实业有限公司”业务人员,王XX承包了该三产公司的门市部, 主要从事各种纸张的购销业务。该门市部名义上是三产公司的下属单位,实际上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工资、劳动保险、各项福利等均自己负责,门市部的各项业务收入未纳入三产公司账内统一核算,门市部也未单独办理工商及税务登记。 二、案件来源与查前分析 2004年3月,A市国税局稽查局按照稽查计划,对山东HYLT纸业有限公司2003年的纳税情况依法实施检查。检查中稽查人员发现该公司有多笔业务的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账款 贷:产成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经检查人员核实,该笔业务是HYLT纸业有限公司用自产纸张抵顶欠款,按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计提了销项税,不存在少缴税款问题,但原始凭证中所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上的购货方名称与应付账款的收款方名称不符,对此税务检查人员产生了疑问。 正准备深入进行检查时,A市稽查局又接到W市稽查局转来的群众举报,称A市造纸厂劳动服务公司王XX、崔XX二人虚开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牟利。接举报后,该局办案人员对举报内容进行了查前分析,认为该案件存在以下特点:1.举报的内容性质非常严重,但由于举报的细节含糊,被举报对象又为个人,二人的情况不明,且在当地国税机关无税务登记记录,一个没有办证的人哪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是否与对HYLT纸业公司检查发现的疑点账务处理有关?3.既然是虚开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单位和人员绝不会仅仅是王、崔二人,背后到底隐藏着多大的问题是个未知数。通过多年来对虚开发票案件打击力度的加大,涉票犯罪嫌疑人对涉票违法这一行为的严重性了解甚深,违法手段越来越隐蔽,面对违法事实的败露,他们会做出很多狗急跳墙的事情来,如果采取平时大鸣大放的检查手段,势必造成检查工作的被动。为此,该局成立了专案组,确定了以下检查思路:1.搞清二人身份及他们与HYLT纸业公司的关系;2.弄清他们所从事的主要业务内容及客户情况;3.弄清他们的专用发票来源,确认是否与HYLT纸业公司有关,从中找出突破口,进一步深入查处。 三、违法事实和违法手段 经检查人员的内查外调,查明王XX、崔XX二人系“山东HYLT纸业有限公司”下属三产公司“A市LT纸业实业有限公司”人员,王XX承包了该三产公司的门市部,主要以销售“山东HYLT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纸厂)生产的纸张为主,其纸张来源渠道有二,一是为纸厂正常销售纸张挣取提成,二是销售纸厂的顶账纸。其虚开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主要发生在销售顶账纸的过程中,具体过程为:纸厂的原料供应商将原材料等货物销售给纸厂后,纸厂无钱付款,于是用自产的纸张顶账,而原材料供应商顶来的纸张没有渠道销售,就找到王XX、崔XX将顶账纸以低价销售给二人,王XX、崔XX将纸大部分卖给了省内外的个体户,这些个体户在购纸时不要发票,但顶账纸都带有开票额度,二人正是利用顶账纸具有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额度这个机会,编造虚假的经营行为,到纸厂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中间人出卖非法牟利。 自2003年至2004年4月,二人在经营过程中通过虚构经营业务,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先后到纸厂或者让顶账户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涉案金额1473151.08元,税额250453.71元,并按照开票金额(价税合计)的3-4%收取开票费。 (一)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先后为以下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为“HDZ报业印刷有限公司” 非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204034.24元,税额29646.00元。 2.为“R市SX印刷有限公司” 非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135806.79元,税额19732.61元。 3.为“A市J镇XX工艺品厂” 非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17337.50元,税额2519.12元。 4.为“A市TA工艺有限公司” 非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40213.50元,税额5843.99元。 5.为“A市JY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非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份,价税合计17138.00元,税额2490.14元。 6.为“A市JZLY工艺品厂” 非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90469.50元,税额13145.14元。 7.为“A市DZH印务有限公司” 非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120840.22元,税额17557.98元。 8.为“北京WSD商贸有限公司” 非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316229.39元,税额45947.86元。 9.为“北京朝阳XY印刷有限公司” 非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价税合计275117.65元,税额39974.36元。 10.为“北京GY印刷有限公司”非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价税合计363484.11元,税额52813.93元。 (二)为“A市YT工艺品有限公司”非法提供实际交易货物与开票内容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价税合计142916.05元,税额20765.58元。 以上违法行为共涉及省内外计13个单位,涉案人员6名。王XX、崔XX通过为他人非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他人恶意偷税共计250435.71元。 四、检查中采取的方法与手段 (一)摸底 为避免打草惊蛇,引起被举报人的注意,该局检查人员着便装伪装成经销人员到纸厂附近了解情况,王、崔二人在纸厂附近名气很大,附近的很多人都知道或者是认识他们,在交谈中调查人员了解到二人的一些个人基本情况,以及他们所经营的门市部的位置、经营规模、人员构成、经营业务等基本情况。在热心人的指点下调查人员到了二人的门市部,在得知是“客户”来了以后,调查人员受到了热情地接待,在一番认真的“业务”探讨后,王XX为了证明实力,介绍了自己门市的经营范围及大致的客户,并吹嘘可以搞到便宜的纸厂处理纸以及纸厂的顶账纸,调查人员又和他聊到了发票的情况,王XX没有过多的说什么,只是说发票好说,客户尽可以放心。调查人员又通过观察知道了门市部的仓库、办公室所在地,特别是看到了办公室内放收据、账簿、资料等的隐蔽地方,更进一步的掌握了门市部的情况。 (二)出击 尽管掌握了*9手资料以后,但其外围情况还是不明朗,外围调查无从下手而且还会打草惊蛇,所以决定直接接触王XX、崔XX本人,掌握*9手资料以后迅速地进行突破。办案人员到了他们的门市部,要求他们提供纳税资料,二人推说没有。但调查人员根据以前掌握的情况很快找到了他们的记账本及各种便条等资料,事后证明这些账簿资料在破获这起虚开倒卖专用发票案中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在调取了这些资料以后,调查人员根据记录从中找出了几个地点较近、疑点较大的单位马上进行了外调。 (三)取证 在外调的过程中,疑点户之一的“A市TA工艺品有限公司”拒不承认有任何违法行为,鉴于已掌握的证据,调查人员决定同时分别对该企业购纸业务的经手人员进行询问,经理、会计、采购员互不见面,在面对同一笔业务的询问中各自回答的漏洞百出、相互矛盾,甚至出现了两个人都声称自己单独携款在同一时间为同一笔业务找同一个人付的货款,岂有一个单位购进同一批货物而派两个人同时各付一次货款的道理,他们不能自圆其说,不得不承认了购买发票的违法事实。至此,该企业被顺利突破,承认了通过犯罪嫌疑人薛XX到王XX处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税款的事实。 (四)抓捕 调查人员掌握了证据以后马上接触王XX和崔XX,二人云山雾海,拒不承认有任何违法行为,*9次接触无果而终。第二天让王XX到局里再次接受询问时,王XX、崔XX推说有事,不再露面,调查人员分析此二人不来,肯定有重大原因,极有可能逃窜,经请示市局领导后,与公安部门进行了联系,公安经侦部门提前介入案件进行侦查。后公安部门运用技术侦查手段,在二人外逃北京的路途中被抓获,搜出随身携带现金20余万元,在铁的事实面前,王XX、崔XX二人承认了从HYLT纸业公司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转手倒卖的犯罪事实,并供出了参与其违法犯罪行为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至此,全案告破。 五、案件处理与执行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3条之规定,针对王XX的犯罪事实,决定对其处以导致其他纳税人少缴税款之一倍罚款250435.71元。该款项已于2004年10月22日依法缴入国库,此案于2004年5月13日移送公安机关。 王XX、崔X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于2004年11月判决,二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各处罚金5万元([2004]A刑初字第290号)。 涉案的薛XX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2004]A刑初字第251号)。 涉案的李XX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2004]A刑初字第250号)。 另外,该局对当地涉案的8户纳税人也分别进行了全面延伸检查,共计查补税款108982.68元,加收滞纳金5427.40元,罚款212498.55元,查补总额326908.63元。 对涉案的W市、R市、北京等地的5户纳税人,该局也通过金税协查系统向当地稽查部门进行了信息通报。据反馈,当地稽查部门均对涉案企业依法进行了查处。 六、案件成因与工作建议 王XX、崔X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是近年来我市查处的一起比较典型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该纳税人之所以无视国家法律虚开、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主要是由于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铤而走险所致。 在此案的查处过程中,检查人员在外调过程中发现受票涉案企业在管理方面存在着一个共性问题,就是所有的涉案购进业务基本上都是通过现金进行结算。而通过现金进行结算,许多见不得人的东西也可以在此消化殆尽,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现金结算制度的不规范,为不法分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的涉税违法、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如果纳税人所发生的所有经济往来都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货款结算,税务机关或其他监管部门很容易就可以根据金融机构款项划转情况最终发现蛛丝马迹,并顺藤摸瓜找到始作俑者,而为了减少虚开(接受虚开)发票的风险,不法分子就利用现金结算制度缺少有效监督这一漏洞实施犯罪。 我们认为需要迫切的完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制度,堵塞抵扣环节漏洞。建议上级税务主管部门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制度进行规范完善,规定不论是工业企业还是商业企业,在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后,凡交易金额达到1000元以上的,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货款划转支付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一律不得抵扣,从而堵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中的受票渠道。 二是加强对大中型企业的所谓“三产公司” (门市部、XX中心等)的税收管理力度。目前许多大中型纳税人的一些“三产”公司虽然在名义上是从属于这些企业,但从内部管理形式上这些寄生在企业的小单位都是各自为政,混水摸鱼、无孔不入,极易发生问题,今后应加强对其的管理力度。 三是加强对税务稽查人员综合能力的培训,彻底打破“死查账、查死账”的工作模式。现在的涉税违法分子不会笨到将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记录在册让你去查看,我们认为懂法律、会查账仅仅是稽查人员需要掌握的基本技能而非全部,我们要多向其他的执法部门学习先进的工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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