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内虚构业务 账外隐瞒收入来源:作者:日期:2008-05-09字号[ 大 中 小 ] 一、案源基本情况 2004年1月,Y市M区国税局稽查局针对以前年度未查和申报异常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了专项检查。本案当事人Y市JX纸业有限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3年度零申报,且自2000年至2003年未予稽查,因此被列为专项检查对象,我局派出三名稽查人员进行了实地检查。 二、案件查处情况 在稽查过程中,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稽查人员先后采取了四方面的检查手段,发现了该公司存在利用两套账和虚开收购单偷税的问题,偷税额达76万多元。 (一)认真作好查前分析 通过调阅有关资料和对CTAIS系统的查询,我们得到了以下信息: 1、该公司成立于1992年11月,法人代表李XX,主要从事各种型号的原纸、电脑打印纸、静电复写纸及票证印刷品的生产销售业务,年生产能力400吨,产品主要销往Y市和W市等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该公司2000年-2003年的销售及纳税情况为: 2000年实现销售收入451294.61元,销项税额114170.09元,进项税额92736.59元,应纳增值税21433.50元,已交增值税21433.50元,税负率4.74%. 2001年实现销售收入1023862.80元,销项税额1740567.75元,进项税额134400.13元,应纳增值税39656.61元,已交增值税39656.61元,税负率3.87%. 2002年实现销售收入1633040.11元,销项税额277617.52元,进项税额219500.43元,应纳增值税58117.09元,已交增值税58117.09元,税负率3.55%. 2003年无销售收入,零申报。 与上年度比较,销售收入变动率2001年为126.87%,2002年为59.5%;税款变动率2001年为85.02%,2002年为46.55%. 经过查前分析小组对以上信息的分析和讨论,初步判断,该单位实现销售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金或者扩大抵扣范围多抵进项税的可能性较大。 (二)搞好实地勘验和核实 在送达检查通知时,稽查人员重点对其2003年度的零申报问题进行了落实,主要采取了一下步骤:一是在不事前通知的情况下,直接进入厂区进行了观察,发现确实没有生产的迹象;二是经过与企业负责人孔XX交谈,得知该公司自2000年3月29日承包给孔XX个人经营,承包期至2002年12月31日,由于未能和村委协商好续包事宜,因此2003年一直处于停业状态,所以2003年零申报;三是针对企业的解析找该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证实情况属实,排除了2003年度申报异常的疑点。 (三)走访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及部分工人,掌握行业特点 稽查人员主要采取顺查法,对该企业2000年至2002年的账面收入和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进行了检查,仅发现其购进的电机、减速机用于在建工程,入账抵扣进项税额1207.73元,未发现其他问题。 但在往来账户中发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方发生额逐年递增,而借方发生额却很少,至2002年末贷方余额达到1330555.00元。稽查人员怀疑这是隐藏的收入。对此,企业负责人孔XX解释为,企业生产的主要原材料为麦杆草,在收购麦杆草的环节上,资金周转不开,就借自己的现金,长期挂账周转。 此解释尽管说服力不大,但因行政强制力有限也无法核实,因此稽查人员带着疑问对该企业的账务进行了深入审查,发现企业2002年既购进废纸边、纸壳,取得《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又开具《农林牧水产品收购单》收购麦杆草,办案人员怀疑其中有虚计进项税额、扩大抵扣范围的问题。为了取得证据,办案人员不辞辛苦、不惜时间,到辖区部分相同行业企业了解情况,详细询问造纸工艺和不同企业的特点,得知Y市M区内只有一家企业能够使用麦杆草为原料,而该公司的设备根本没有使用麦杆草为原料的可能。在事实面前,该公司不得不承认只能用纸边、纸壳为原料,2000年3月至2002年4月,由于主要收购的是一些无证业户销售的纸边、纸壳,没有正式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于是就使用《农林牧水产品收购单》计提进项税抵扣。为了保证税负率在3-5%之间,他们还以《农林牧水产品收购单》为调节手段,虚构收购麦杆草业务。为了账务上不出现现金红字,就虚构了一部分借孔XX款的业务,挂在“其他应付款”账户。经查实,该企业2000年虚开《农林牧水产品收购单》56份,金额196855.90元,抵进项税额19685.59元;2001年虚开75份,金额251237.30元,抵进项税额25123.70元;2002年虚开34份,金额196976.80元,抵进项税额25123.70元。 (四)分析其经营状况,进一步查找疑点 企业的最终目的是获得利润,而不是为了赔钱,该企业经营三年,账面反映年年亏损,但是还积极要求继续承包,说明实际不可能没有利润,这就与其账务反映亏损相矛盾,办案人员怀疑其资金存在问题,即对该企业进行了账账核对,账表核对,查找资金的来龙去脉。在审阅企业提供的承包合同时,发现合同约定每年上交村委16万元利润,如果违约,村委有权终止合同并加收利息。检查人员又查阅了企业的本年利润、利润分配账户,发现该企业三年来没有上交利润的账务记载。经到村委了解,该公司却每年都按照合同规定,通过银行划拨上交了利润。我们遂按法定程序,对其银行账户进行了调查取证,发现2000年3月至2002年12月记载上缴利润的账户,收支共发生了107笔业务,其中收入方发生75笔结算业务,共计4878452.06元,截止到取证之日,账户余额只有800元。在事实面前,企业不得不承认,为了偷税而单独开立账户并私设了账外账。经对账外账检查,该企业2000年账外经营隐瞒销售板纸收入1102578.18元,隐瞒纸箱收入19531.10元,隐瞒销售煤收入472.25元,购进原材料取得进项税额7676.78元,未入账抵扣税款;2001年账外经营隐瞒销售板纸收入2218173.30元,隐瞒销售纸箱收入9028.10元,隐瞒销售洗衣粉收入2877.60元,隐瞒销售煤收入6122.00元;2002年,账外经营隐瞒销售板纸收入1301517.63元,隐瞒销售鞭炮收入4756.00元,隐瞒销售洗衣粉收入331.50元,隐瞒销售纸箱收入199394.30元,隐瞒销售煤收入13670.10元。 三、案件处理 (一)案件定性。本案的处理依据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条例》第十条第二项: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6、国税函[1995]288号文:对不按收购凭证使用范围和违反收购凭证开具规定而开具的收购凭证一律不得凭其进行税款抵扣; 7、国税发[1998]66号文:纳税人账外经营偷税即购销活动均不入账,其偷税额为账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抵扣账外经营部分中已销售货物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8、《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根据以上规定,对该公司的上述违法事实补征增值税768146.95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自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止,2001年5月1日前,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税款滞纳金,2001年5月1日以后,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税款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认定构成偷税,并达到移送标准,决定罚款768146.95元,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案件执行。执行人员向孔XX送达了《税务处罚事项告知书》,孔XX当时未做陈述申辩,三日后,该公司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我们即按照法定程序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处罚决定书》,由于孔XX承包经营,资产不属于他,且2003年未经营,除了扣押拍卖了其20吨板纸外,没有其他可强制执行的货物,经拍卖行公开拍卖,抵缴税款30400.00元,滞纳金7174.40元。 经Y市M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处孔XX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四、本案产生的影响 (一)社会影响。在本案移送后,我们及时提请Y市M区电视台进行了摄录和采访,并在该台的《Y市M区新闻》、《法制天地》等栏目中播放,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通过我们对部分企业的了解,本案产生了相当的警醒和震慑作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企业遵纪守法意识的巩固。 (二)对税收管理的影响。此案查处后,Y市M区区局通过认真分析,认为管理分局存在着管理不到位、税源监控措施落实不好等问题,遂向各管理分局发出了案情通报和情况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加强税收管理的几条措施,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出了处罚。 本案一是强化了各管理分局的责任意识,促使各单位不同程度上加大了税收管理的力度,使各项管理措施进一步得到落实。二是提高了稽查人员对中小企业偷税问题的重视程度。本案在检查前,有的稽查人员认为,这家企业年纳税仅2、3万元,即使有问题也不会很严重。但检查的结果却令人震惊,这改变了某些稽查人员对“中小企业”不屑检查的认识,坚定了我们开展中小企业专项检查的决心,也为今后这方面的检查提供了范例。 五、案件分析 本案给我们的启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偷逃税行为已越来越趋于智能化、隐蔽化。本案在销售收入增长的同时,注意了税收的增长,以达到迷惑税务人员的目的。通过本案,我们认为,税务检查方式应随着形势发展而更新,一方面不能就账论账;另一方面,应彻底摒弃在稽查户数、入库任务上给稽查下达指标的管理模式,让稽查局完全摆脱“数量”考核的束缚,以有限的人力、物力保证案件质量,不查则已,查就查深查透。 二是税收管理存在漏洞。一方面是政策上的漏洞,比如本案涉及的《农林牧水产品收购单》,企业自己收购自己开具,在其真实性上,很大程度取决于纳税人的自觉或道德水准,但是根据我国目前的税收环境和纳税人的素质,不能不说启用“收购单”就是给偷税行为开了方便之门。另一方面是管理上的漏洞,本案中企业本不用麦杆草为原料,且长达两三年使用收购单收购麦杆草,而管理分局却未发现,不能不说管理上存在着缺陷。 三是应提倡实地检查为主的工作原则。实地检查便于了解和掌握企业的生产流程和技术工艺,有针对性地审查企业各环节的运转是否正常,从而有助于分析问题、查找问题。 四是要重视证据的收集。特别是书证和物证的收集,在收集证据的同时,还应引导稽查人员挤出深层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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