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食品公司偷税案来源:作者:日期:2008-05-19字号[ 大 中 小 ]   一、该案纳税人的基本情况  某有限公司是独立核算的一般纳税人,法人代表是刘某,企业性质为有限公司,经营地点大庆市萨尔图东风新村经一街,主要经营各种食品,糕点,面包的生产和销售业务,税务登记代码为2306027166XXX,该企业在被检查前没有税收违法记录。  二、基本案情  根据选案部门选案,我局决定自2006年4月15日由稽查一股对该有限公司实施全面检查。稽查一股的两名稽查人员在2006年4月12日按规定向该有限公司下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通知该公司准备有关资料,4月15日两名稽查人员到该公司实施稽查,对该公司2005年度的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进行了审核分析,并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核实,发现该企业未如实提供经营占地面积,少缴纳了土地使用税。于是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三条的规定,报经主管局长批准,对该公司做立案调查处理。经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纳税上存在以下问题:  该公司2005年总收入为324720元,应缴纳营业税11036元,已缴纳10286元,少缴纳营业税750元。  该公司占地面积185平方米,应缴纳土地使用税740元,已缴纳土地使用税180元,少缴纳土地使用税560元。  该公司法人刘某对上述问题予以承认,表示服从税务机关的处罚,今后要加强财务管理,认真学习税法,做到依法纳税。  三、办案经过  稽查人员采用实地稽查的方式,对该公司2005年度的房产税、地税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稽查。稽查的方法抓哟采用了逆查法和详查法。稽查人员审核了该公司2005年度的财务报表、帐簿和有关凭证、重点检查了该公司的费用列支情况和资产类帐户,针对有关疑点问题制作了询问笔录和当事人自诉材料,并让财务人员进行了核对签字,填写了《税务稽查底稿》。  四、处理处罚结果  稽查人员针对该公司存在的以上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9款的规定,并根据企业的态度,建议对该公司少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务处一倍罚款,计560元,并于2006年4月18日,稽查人员将《税务稽查报告》连同《税务底稿》以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交分局审理部门。审理部门经过审理,同意稽查人员的《税务稽查报告》。2006年4月20日执行部门向该公司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搞知书》告知了其他听证权利。该公司4月23日表示放弃听证权。审理部门在报经分局局长批准后,做出了如下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及《黑龙江省实施细则》的规定,补缴土地使用税56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少缴纳的税收加收滞纳金44.52元。  (三)、根据《共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上述少缴纳税款处一倍罚款,计560元。  该公司按期缴纳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此案不移送司法机关。  五、分析及提示  首先本案纳税人依法纳税观念淡薄,不能摆正依法纳税与自身利益的关系;其次纳税征管存在薄弱环节。一是税法宣传不到位;二是对税源管理不深入。应坚持税法宣传和加大处罚力度相结合,实施综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