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人员验证身份证号有假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王春青 田琳日期:2008-05-22字号[ 大 中 小 ]   河北省邢台市地税局稽查人员在对某保险公司进行检查时,通过对一张假身份证号码的检验,发现企业利用假身份证偷税的事实。  2007年5月,邢台市地税局稽查局对某保险公司进行例行检查。该保险公司主要从事人身保险业务,采用电算化财务核算方式,账簿记载清楚明晰,收入按时入账,各项税金依照税法的规定按时计提并缴纳,企业科目核算正确,相关数据准确无误。检查人员又从记账凭证入手逐笔审阅,发现凭证装订整齐,各项原始凭证记载清楚,未发现异常。  正当检查人员准备结束这次检查时,一张佣金支出单据进入检查人员的视线中。保险公司每月根据保险营销员的业绩提取一定的手续费,手续费在支付单据上都要注明领取者的身份证号。在翻阅记账凭证时,检查人员已经看到过许多类似的单据。但是,细心的检查人员发现一张支付单据上注明的身份证号为13050319820229****,从中可知这名保险营销员的出生日期应为1982年2月29日。出于对2月29日的好奇,检查人员决定用闰年平年计算方法验证一下,但是计算结果显示1982年不是闰年,也就不可能出现2月29日,说明这很可能是一张假的身份证号。  检查人员重新将记账凭证中所有支出手续费的原始单据进行调取统计,发现企业利用假身份证或同一张身份证多次使用虚列成本,共计多支出手续费9万多元。  针对统计分析结果,检查人员立即约谈该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起初该负责人拒不承认利用假身份证偷税的事实,并辩解公司账簿记载清楚,财务核算软件也是由省公司统一规定,一定是检查人员看错了。稽查人员将那填写身份证号为13050319820229****的原始凭证让这位负责人查看,并讲解为什么断定是假身份证的依据,以及发现同一张身份证号多人使用的问题。最后,这位负责人终于承认用假身份证支取部分手续费来偷税的事实,并接受了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共计3.56万元的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