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预付账款”截留收入稽查案例来源:作者:日期:2008-05-29字号[ 大 中 小 ]   1、疑点  经查阅某企业2007年5月份“预付账款”明细账时,发现5月6日有一笔预付账款业务,摘要中注明是一笔预付账款收回业务,但未注明销货单位名称,该明细账借方未作记载,故决定进一步查证。  2、 查证  查账人员查阅了5月6日3#凭证,凭证的内容为:  借:银行存款80000   贷:预付账款 80000  记账凭证所附的 原始凭证为一张银行收账通知和一项专有技术转让书。因此,断定该“预付账款”账户所反映的内容不真实、不合法,有截留收入、少交税款的问题,经询问有关当事人,确定问题属实。  3、问题  被查企业将本应反映在“其他业务收入”的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反映在“预付账款”账户贷方,一方面截留当期收入80000元,达到了少交营业税、所得税的目的,另一方面,导致资产负债表上或账面虚列无形资产80000元,提供了不真实的会计信息。  4、调账  如果该问题在5月份当期发现,应编制调账分录如下:  (1)借:预付账款80000   贷:银行存款 80000  (2)借:银行存款 8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80000  (3)借:其他业务支出80000   贷:无形资产80000  如果上述问题在8月份发现,应在编制上述调账分录的同时,按5%的税率补交营业税并按7%、3%补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4)借:其他业务支出4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4000   ——应交城建税280   贷:其他应交款 120  (5)借:其他应交款120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4000   ——应交城建税280   贷:银行存款4400  至于少纳的所得税部分,可以在年末所得税清算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