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经营未办登记涉嫌违法接受调查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朱军民 杨新天日期:2008-06-20字号[ 大 中 小 ]   目前,四川省某建设集团公司因涉嫌偷税正在接受西藏拉萨市税务机关的调查。  前不久,拉萨市国税局稽查局对房地产企业开展专项检查。在审核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某开发项目的开发成本时,稽查人员发现除了两张由税务局代开的发票外,其余原始凭证均为现金收据。  在进一步调查现金收据过程中,稽查人员得知该房地产有限公司将建设项目以“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给注册地为四川的某建设集团公司,工程已完工。经调查,该建设集团公司在拉萨市从事建筑业务无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拉萨市的税务机关也未报验登记,累计经营日期超过180天,未在拉萨市的金融机构开设银行账户,未申报纳税。  经调查,四川某建设集团公司承包房地产有限公司某开发项目取得建筑劳务1377万元,以现金结算,其中806万元由房地产公司在税务局代开发票入账,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营业税金及附加26.6万元,剩余税金由于资金原因分期扣缴。此外,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现金2141余万元,交由四川某建设集团公司购买开发项目建筑所需材料,往来凭证为现金收据,未反映相关税金。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因此,四川某建设集团公司代开发项目所购买的材料款,应并入营业额,缴纳70.6万元的营业税及附加。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四川某建设集团公司偷税事实成立,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审理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