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扣缴义务煤炭公司被罚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徐其河 许凤荣 李洪华日期:2008-06-27字号[ 大 中 小 ]   近日,新疆沙湾县鑫泉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因未能严格履行扣缴义务人的责任,受到沙湾县地税局的处理。企业除需补扣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77154.91元外,还要缴纳38577.46元的罚款。  沙湾县地税局稽查局在对鑫泉煤炭股份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度纳税情况检查中,发现一份股权转让合同中规定,该公司每年应给股东分红65万元红利,但账面上没有分红记录。稽查人员从往来账查起,发现某股东从投资公司借款30万元,公司为他垫付罚款、税款、面粉等欠款85774.55元,共计385774.55元,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仍未归还。有关政策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据‘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该规定,公司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7154.91元,而该公司没有代扣代缴。  沙湾县地税局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补扣并解缴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77154.91元,并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0.5倍的罚款38577.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