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揽业务篡改投保汽车排量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朱君 杨栎 陈晓杰日期:2008-07-02字号[ 大 中 小 ]   某保险公司为多揽“交强险”业务,擅自在车船税代征代缴明细表中篡改机动车发动机气缸排气量,导致车主少缴车船税。6月20日,湖南省汉寿县地税局对某保险公司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责令该保险公司赔缴税款3480元,并处罚款1740元。  6月5日,汉寿县地税局在对各保险公司的代征代缴工作例行检查中发现,某保险公司今年1月~5月共办理微型车(发动机排气量在1.0升以下)“交强险”业务35宗,而去年在该公司办理“交强险”业务的微型车仅12辆。于是,该局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该保险公司展开了外围调查。调查发现,在该公司办理“交强险”业务的35辆微型车中,有29辆发动机排气量均在1.0升以上,按标准每辆应缴纳车船税每年360元。根据有关规定,发动机排气量在1.0升以下的机动车辆缴纳车船税标准为每年240元。  经询问得知,该保险公司为多揽保险业务,在为机动车辆办理“交强险”时,擅自将部分机动车发动机排气量由1.0升以上改为1.0升,致使29辆车辆少缴车船税34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