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偷税案来源:作者:日期:2008-07-21字号[ 大 中 小 ] 一、基本案情 (一)案件来源 2005年5月初,淮安市地税局稽查局根据专项检查工作安排,对淮安市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2004年度纳税情况实施稽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淮安市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于1992年12月登记成立,注册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要从事土建工程施工。税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三)主要违法事实 该公司通过内设机构“职工持股会”分配红股、红利,少扣缴个人所得税9994791.53元;通过发放不符规定的误餐补贴、多提业务招待费等手段在税前多列支费用,少缴企业所得税959965.17元。 (四)定性及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规定,对该单位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959965.17元,定性为偷税,并处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9条规定,对该单位应扣缴未扣缴个人所得税9994791.53元,处以1倍罚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的规定,责成该单位补扣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9994791.53元。 二、稽查方法 在初步检查时,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损益表”反映的“主营业务收入”项目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项目金额不配比;人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数额与社会上反映的该公司员工收入水平差异较大。 针对*9个疑点,检查人员对该公司收入类、往来类账簿、原始凭证以及“工程价款结算单”、“建筑安装承包合同”等资料进行仔细检查,确认该公司已将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款项及价外费费用全部计入了收入,未发现采用其他收入冲减费用、应税收入挂往来账等常见手段隐匿收入的现象。 经进一步检查,检查人员发现该单位签订了大量总包、分包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收入与税金不配比,是由于该公司将含分包收入的总收入作为营业收入核算,而仅就自营收入部分计提的税金及附加,对分包应代扣代缴的税款,通过“其他应付款”进行核算,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缴清。但检查人员同时发现,该公司之所以故意将分包出去的工程也纳入企业经营收入核算,是因为为了在税前多列支业务招待费。经查,该公司多计提业务招待费530731.26元。 针对第二个疑点,检查人员发现“盈余公积”共转出3981万元,对应科目均是“实收资本-职工持股会”。检查人员当即判断该公司很可能是利用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分配红股,逃避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而且“职工持股会”肯定还有一套内部分配股利的账簿。但公司否认建过这样的账簿。 于是,检查人员决定兵分三路:*9路继续在该单位进行检查;第二路去银行检查该公司职工个人存款账户,仔细核对职工的每一笔收入;第三路到工地现场以闲聊的方式向该公司职工了解收入情况。 在对该公司帐册的深入检查中,检查人员通过“其他应付款”明细账及其凭证,发现很多“借:其他应付款,贷:银行存款”的分录,累计发生额8944567.67元,所附原始凭证显示这些款项均转入了“职工持股会”。这一发现使检查人员更加坚定了先前的判断。 检查人员通过仔细核对“工程施工”明细账及有关凭证,还发现大量“借:工程施工,贷:现金(银行存款)”的分录,分录后的原始凭证都是职工领取误餐补贴的花名册,每人每天按20-60元计发,累计支出2378254.10元。通过询问和核查,确认这些支出实际就是发放给职工的工资补贴款。这部分补贴款,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此外,由于该公司应税工资实行工效挂钩,2004年度通过“应付工资”累计提取和支出的数额已经超标,该公司便将人人有份的补贴收入侨装改扮成误餐补贴,直接在“工程施工”科目中列支,仅此一项就减少应纳税所得额2378254.10元。 与此同时,到银行的检查人员查实该单位职工个人存款账户的收入远远大于账面检查发现的工资收入;到工地的检查人员也了解到该单位职工每年都根据持有的股份分得2-5万元不等的股利。 为了彻底查清该单位分配股利的来龙去脉,确定个人实际收入,检查人员趁热打铁,紧紧抓住“该公司人多面广,收入分配难以公允”这一特征,连续展开为期3天的对该单位内部职工和相关知情人员的询问和暗访,终于掌握了“职工持股会”分配账仍在财务科的重要线索,并获取了该分配账。通过该账,检查人员查实该单位共分配股票股利39810000元、现金股利8944567.67元,每次股利的分配都有根据每个职工持股的比例进行计算的详细过程和部分职工领取股利的记录,股票股利的分配主要是利用盈余公积对职工进行配股,并附有公司文件以及各股东的签名。 三、案例分析和点评 (一)本案特点 1、涉税金额巨大。主要是少扣缴个人所得税达9994791.53元。 2、违法手段隐蔽。该公司无论是扩大招待费计提基数、以误餐补贴名义多支工资,还是凭借“职工持股会”隐匿分红,都是经过精心策划和技术处理的,如果不是稽查人员运用科学的稽查方法对疑点穷追不舍,就很难查出违法事实。 3、取证工作艰难。如该公司为了多列工资成本、少扣缴个人所得税,对检查人员初步查明的用误餐补贴名义掩盖发放工资的事实百般抵赖,谎称是施工人员远离市区施工的误餐补助,后通过检查人员内查外调收集证据,企业才被迫提供有关发放此项补贴的内部文件。 (二)政策分析 1、在本案查处过程中,对被查单位是否应按扣除分包后的收入计提业务招待费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分包收入也是企业中标收入的组成部分,对工程的质量,总承包人要承担法律责任,总承包人势必要投入一定的管理费用,只要企业将分包收入列为本企业营业收入科目核算,就可以提取业务招待费。另一种观点认为,现行《会计准则-收入》中明确规定:“收入,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43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可据实扣除”,而分包工程是由分包商向建设单位提供应税劳务,分包商已按会计制度规定确认收入并计提了业务招待费,对总承包人来讲,他们并没有向建设单位提供工程劳务,虽然可能存在为分包工程支出一些费用的现象,但这些费用在确定分包工程价格时已经得到补偿。因此,总承包人不得将分包收入作为本企业收入核算,不得重复计提业务招待费。在本案的查处中,我们采用了第二种观点。 2、该公司对向职工分配的股票股利征收个人所得税提出异议,认为:⑴给职工配股是股票股利,没有涉及到现金或实物,不应征税;⑵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时间为发放时,部分职工并没有来领取股息,纳税义务尚未发生。但是,根据“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7]656号)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该单位在发放股利时,无论职工是否领取和配股,都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对策和建议 1、提高业务素质,强化稽查技能 偷税与反偷税矛盾日趋复杂和尖锐的现状,要求税务稽查人员不仅要具备过硬的业务本领,还要认真研究新问题,掌握新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练就一双善于发现问题的“火眼金睛”,从枯燥乏味的报表、账簿或看似平常的现象中发现疑点,并对其进行深入分析,取得涉税违法证据。 2、重视账外调查,完善稽查手段 账项检查是税务稽查的重要内容,只有对值得信赖的账簿资料进行检查才有意义,而账外调查是验证账簿资料真实性的主要途径,也是取得涉税违法证据的重要方法。稽查人员应高度重视账外调查方法,充分运用征管法赋予的实地检查权、账户检查权、要求相关部门支持协助权,到税务案件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检查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到开户银行检查资金往来情况,到相关部门了解生产经营情况等,发现涉税违法疑点,取得涉税违法证据。 3、完善纳税评估制度,科学选择稽查对象 纳税评估是介于申报征收与税务稽查之间的一道“过滤网”,应成为稽查对象的重要来源。纳税评估部门通过对纳税人各类数据的分析,科学测算出行业税负率、行业利润率等指标,建立指标警戒体系,将低于或高于指标警戒值的纳税人移送稽查部门实施稽查,使纳税评估和稽查案源管理相连接,从而提高稽查部门选案的准确性,加大对涉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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