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农副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加工企业要对存货账实的核对检查
以农副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加工企业要对存货账实的核对检查来源:作者:日期:2008-07-28字号[ 大 中 小 ] 一、案件来源:根据该公司2007年度销税同比均下降,经批准列为异常户的专案检查对象。 二、办案的思路及方法:(一)办案的基本思路:对于此类案件,首先要在熟悉企业的纳税资料、财务资料的前提下,深入被查企业调查企业营销能力;检查帐实是否相符,采取查看企业户管资料和实地检查方法,检查该公司在此期间农产品的购进、产品销售情况以及收取和填开发票及库存商品明细帐情况及所属税收的缴纳情况,(二)办案的基本办法:1、购产销配比法:主要从该公司购产销配比情况检查;2、对企业生产经营能力情况调查:该公司固定资产373471.50元,工人20人,管理人员6人。在经营能力方面本次检查未发现异常。3、帐实核对法:经检查核对该企业2007年度期末存货中煤与亚氯酸钠的账面数量与盘点数量不符,其中煤的账面结存数量为44.614吨、盘点数量为30.05吨、单价为590.31元/吨(不含税),少计590.31*(44.614-30.05)=8597.27元;亚氯酸钠的账面结存数量为1598.39公斤、盘点数量为1425.26公斤、单价为11.67元/公斤(不含税),少计11.67*(1598.39-1425.26)=2020.43元。针对以上情况,检查人员询问财务人员及仓管人员,经核实产生差异的原因为管理不善造成的,证实系财务经办人员未能按规定及时在会计上作非正常损失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作案手段及违法事实:经对该公司2006年1月至2006年度12月份期间纳税情况的稽查发现,2006年度12月份,该公司外购煤与亚氯酸钠帐面库存与实际盘存数量不符,经核实产生差异的原因为管理不善造成的,该公司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导致国家税款受损失。 四、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五)款规定,该企业以上存货短少损失为非正常损失,其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客中抵扣,应转出进项税额计8597.27*13%+2020.43*17%=1461.12元,补征增值税款1461.1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拟对该企业处以少缴增值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461.12*50%=730.56元。 2、滞纳金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该企业以上少缴增值税款1461.12元应按规定从2007年1月1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分析和启示: (一)分析:本案系财务经办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购进非正常损失的货物进项税额未转出而导致国家税款受损失。通过本案例检查分析,我们平时税收管征工作,要注意加强对企业存货的管理核对,对财务报告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发现疑点及时调查清楚,防止帐物不符,及时堵塞税收管征漏洞。 (二)启示:建议税源管理部门:1、进一步加强税收精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同时要加强税法宣传,讲清相关政策,促进企业依法诚信纳税, 2、平时管征中要经常或定期深入纳税人及时调查了解并掌握企业相关业务流程以及业务发生的真实情况,盘点实际库存量,并与账面记载的实物数量进行核对,及时查找原因,辅导企业健帐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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