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解聘”享受税收优惠遭处罚来源:作者:日期:2008-08-29字号[ 大 中 小 ]   案情介绍:近日,高淳县地税局在对某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去年与10名职工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确认书》,并发放补偿金20万元,企业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款,对该笔支出进行了免征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处理。但是,税务干部发现,在这10名职工中,有8名并未离开企业,并且一直上班领取薪酬,而且企业也没有与这8名职工办理任何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仍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  税务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因此,该企业发放的所谓“补偿金”不属于因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偿款,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以上规定,税务部门除要求企业补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外,还对企业处以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在此税务部门提醒企业,在解聘人员的时候应该按法律法规的程序办理,对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和税法的“解聘”行为,非但不能享受到政策优惠,还会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