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库存账薄中发现销售不计收入疑点来源:中国税网作者:萧文 张寿立日期:2008-09-01字号[ 大 中 小 ]   近日,河南省嵩县国税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某矿选厂销售600余吨莹石粉不作收入案件,补缴增值税71631.84元,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处所偷税款0.5倍罚款。  经查,嵩县某矿选厂经营范围为萤石开采、萤石粉及副产品加工销售,生产有一个矿山和两个莹石粉加工车间,适用税率13%。  进入查案程序后,稽查组对该企业采用调账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手段进行调账检查,调回该厂2006年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现金账、银行账各1本,记账凭证13本,申报及会计资料合订本1本。实地检查发现该企业2007年度保管账1本,经查看与产成品明细账生产销售不符,怀疑有销售未开票现象,有偷税嫌疑。  案审中,检查人员首先对该厂的生产经营状况,产品销售、各项税金缴纳情况等事宜进行了分析,通过与企业相关人员座谈,制定了检查思路。从账薄资料检查看,该企业规模适中,账簿资料比较健全,账面没有发现问题;  但从两年来的产成品账簿检查中,发现2007年年末产成品库存余额较大,有604.8吨,2006年年末余额103.11吨。因为莹石粉现在是卖方市场,不可能有大的库存,因此怀疑可能是年终账面结存与实际库存不符,年终产成品出库,未及时做销售情况。  于是检查人员又二次来到该企业,对其会计进行询问,要求提供仓库保管账。  会计对库存大解释为:产品虽然发出去,但是由于水分大存在质量纠纷问题,且没有收到货款,所以,没有作销售,才形成年终库存较大。但是,始终说没有仓库保管账情况。  在此情况下,检查人员兵分两路,一路对其会计反复进行税收政策宣传,耐心作思想工作;另一路对其仓库保管员及其工作场所进行控制,要求提供产成品保管账。通过出示税务检查证对仓库保管员工作场所检查,发现了2007年仓库产成品保管账。  通过检查2007年仓库产成品保管账,记录比较详细,有生产、销售数量,有销售单价,有销售厂家,有已开票情况,有已销售没有开票情况。经过对仓库产成品保管账和其会计账簿认真核对,终于核实该厂2007年实际生产莹石粉15853.05吨,年终实际库存46.3吨。2007年实际开票销售作收入15166.67吨,大概有640.08吨没有作收入。再经过对其仓库产成品保管账分日期、逐笔销售仔细核对和对会计、仓库保管员进行询问,最终确认该厂2007年已经销售但没有作收入633.48吨,含税金额622646.02元。  在证据面前,该企业最终承认违法事实。嵩县国税局依法做出追缴该厂增值税71631.84元,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处所偷税款0.5倍罚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