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公司少缴税款被查处来源:作者:日期:2008-10-15字号[ 大 中 小 ] 一、案件来源及基本情况 根据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百日千户”专项检查的工作安排,经兰州市国税局稽查局检查人员与2007年7月对甘肃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2006年至2007年度的增值税、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该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贸企业,主要经营金属材料(不含贵金属)的销售及房屋租赁。2006年度该公司申报销售收入44623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305万元,缴纳增值税66万元,税负率0.15%;2007年度申报销售收入5967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886万元,缴纳增值税额106万元,税负率0.18%、企业所得税17万元。 二、税务检查过程及方法 (一)查前准备 检查人员首先通过CTAIS系统查阅了该企业的相关征管及申报资料,在认真分析相关数据的同时,结合该公司作为商贸企业的一般特点,在税负、纳税等方面与同行业进行对比,并于检查通知下发该公司后通过企业有关人员了解了企业的购销、仓储、业务流程等情况,掌握了该企业购销货物品种比较单一,多采用直销方式销售购进货物,运输费用主要由本公司自行负担的经营特点。检查人员确定了以购销两个环节的数据进行对比分析、从物流、资金流量方面实施检查的方案及重点,并同时审核会计原始凭证、报表及相关的财务资料。 (二)检查实施 1.库存商品账的检查:账面反映该公司2006年、2007年期末库存商品余额较大,这一情况与该公司多采用直销方式销售货物的实际经营方式并不相符,因而检查人员将库存商品账户及相对应的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等账户列作重点检查科目,经审核应收账款账户,发现2006年、2007年年末均为贷方余额,这与目前钢材销售市场普遍存在的先付款后提货的结算情况不符,通过进一步对法人代表及会计的询问,并同时结合库存商品的购入、发出,查阅原始单据入库单、出库单,比对库存商品账,审核发现2006年、2007年发出货物数量474吨、金额1480337.25元企业未做销售收入的事实。 2.对其他科目的审查:经对“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检查发现应视为价外费用的装卸费未计算缴纳增值税;经审核“固定资产”账户,通过认真检查“固定资产”卡片账,审阅每一项资产的开始使用日期,使用年限、原值、累计折旧,查实起重机、铲车、电子吊秤等为不需用固定资产多提取折旧少计应纳税所得额的违法行为;经对计入“销售费用”科目的铁路运费与公路运输票据,严格按相关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用于抵扣税款的运输发票及装车费、卸车费等杂费的票据进行审核,确定了企业将部分托运人(或收货人)单位名称与实际不相符、应为机开票据但票面为手工填写的不符合规定的运输票据进行申报抵扣税款以及取得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列支成本等违规行为。 三、违法事实及处理依据 1.未使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该公司2006年、2007年不需用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共计2736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之规定。 2.以直接收款或预收账款等方式销售货物,款项已收取、货物已发出未做销售收入。该公司2006年至2007年发出货物474.688吨,收取款项1480337.25元,计入应收账款账户未做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应在当期补做收入1480337.25元,补提增值税销项税金215091.74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之规定,2006年应调增该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830.30元,2007年应调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6344.59元。 3.销售货物取得铁路运输发票,收货人与实际不符,手工填写注明抵扣方为该企业。该公司上述取得的托运人(或收货人)单位名称与实际不相符、应为机开票据但票面为手工填写的不符合规定的运输票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按规定,该公司上述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197083.16元应不予抵扣。 4.销售货物从购货方取得的装卸费属价外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取得装卸费187158.10元(含税),应补缴增值税27193.91元。 5.计入营业费用的装车费、卸车费等杂费,单位名称填写与实际不符1724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第四条第三款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相关性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八款规定,单位名称填写与实际不符,不予税前列支,应调增本年应纳税所得额17240元。 四、处理结果 上述违法行为造成的少缴税款,其中增值税439368.81元,企业所得税62147.35元。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及处以50%罚款的处罚决定,该公司已于处理决定及处罚决定下发后自动履行了义务。 五、案件启示 纵观该案件中违法行为的发生,虽然有企业相关人员不熟悉税收法律规定、以及不缴或少缴税款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税收征管方面的原因,通过该案的查处,应有如下启示: 1.作为税务征管工作,在以精细化管理为目标的要求中,精细化不能流于形式,不能流于表层,更不能以工作的繁重而淡于监管的职能。应加强税收征管,加大税源监控力度,实行税源精细化管理,切实掌控企业生产经营的真实情况,及时进行纳税评估,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本案中企业少报收入、取得不符合规定的票据等问题应在平时的有效征管工作中予以降低到最低程度。 2.企业采取账外账的偷税手段是目前较常见的方式,但企业将收入分解、销售不记收入账计入往来账户长期挂账等偷税手段仍然不能忽视,与一些私营性质、主观上设置两套账的企业相比,相当一部分企业为降低偷税的风险,采取将收入分解、销售不记收入账计入往来账户、滞后收入等手段实施偷税,这就要求检查人员提高在这方面的应变能力,结合相关账簿、资料切实查证往来账户滞后收入的违法行为,提高自身的会计水平,防止经过多次的转账、多次会计处理使稽查人员坠入云雾之中。 3.选案的准确性以及查前准备是搞好检查的前提,有助于提高案件检查的质量。毋庸置疑,通过各类指标对被查户的经营规模、税负高低、收入、成本变化等进行有效的分析,结合查前学习、培训,充分了解企业的纳税情况、核算流程、经营特点,从中找寻疑点,初步确定检查方向及侧重点,有助于案件检查的广度与深度。 4.检查实施过程中,要适时调整检查思路,不放过细微之处,不听信于企业对有些问题的所谓合理解释,对确定的重点检查项目要追查到底,多采取换位思考,想想如果自己是纳税人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进行逆向思维,从结果入手分析过程。勤快一些,多问几个为什么。善于观察勤于思考,敏锐抓住异常,通过深入细致的比较分析,想方设法寻找突破口,将问题查深、查细,使真相水落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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