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税务违法案例来源:作者:日期:2008-10-16字号[ 大 中 小 ] 华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为北京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金:9000万元,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德亮,税务登记证号:110105722611479000,经营范围:经营房地产开发,销售商品房,机动车停车服务,经营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本局于2006年4月对该单位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对该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地方税收的违法行为已查明并已做出税务处理决定。 本局于2006年4月对华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1月至2005年12月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如下涉税问题: 1、该单位取得的营业外收入中包括客户退房违约金收入和客户置业卡收入。其中2004年收取客户退房违约金收入27788元,客户置业卡收入26600元、2005年收取客户退房违约金收入53300元,未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收取的车位费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其中2004年收取8700元,2005年收取75920元,未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 根据财税[2003]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根据京政发(1994)18号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文件的通知》“以纳税人实际交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依据,征收教育费附加,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的规定,该单位应补缴营业税金及附加。 2、该单位办公楼占地面积1545平方米,属五级土地,2005年已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545元,但2004年没有缴纳。根据京财税[2000]1718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通知》第九条“关于纳税人拥有部分房屋的产权,应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核定纳税人应税面积和应纳税额,应税面积=纳税人房屋建筑面积/房屋总建筑面积×总占地面积,应纳税额=应税面积×单位税额标准”的规定,应补缴2004年城镇土地使用税1545元。 3、该单位开发某房地产项目于2002年10月开始动工建设,总建筑面积151774.68平方米,自2003年底开始预售,收取的预售款计入预收账款贷方,2004年4月工程竣工,办理验收手续,并开始陆续办理入住,截至检查时未结转收入。 由于该项目已建设竣工,取得了预收售房款收入,办理了工程验收手续,并于2004年开始为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因此应该将预收账款科目中符合结转收入部分转入营业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项目成本为704538064.56元,其中土地征用及拆迁费107982787.12元,前期工程费26805288.74元,基础设施费40741511.26元,建安工程费462094464.76元,配套设施费10039612.11元,开发间接费用56874400.57元。总可售面积151774.68平方米。该项目总建筑面积与总可售面积相等。 经核算,该单位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4642元/平方米,2004年为业主办理入住手续面积为22450平方米,2005年办理入住手续面积为32480平方米,应对应结转主营业务收入及成本。此外,该单位将罚款支出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列支并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根据京地税企[2004]445号文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第六条*9款第三项“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三)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三十三条“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的规定,应对该单位应纳税所得额予以调整并补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的单位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第二条*9款“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第四条*9款“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第五条*9款“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第九条“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应补缴营业税9615.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凡缴纳营业税的单位,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9款*9项“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的规定,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73.08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应补缴教育费附加288.4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五角至十元”,第八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十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规定,应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54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条*9款“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股份制企业”,第三条“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第四条“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条*9款“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该单位共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6492618.4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规定,对补缴的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共计197217.38元,其中营业税滞纳金1721.0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120.48元,城镇土地使用税滞纳金424.1元,企业所得税滞纳金194951.71元。 税款、滞纳金已于2007年8月31日前入库。
-
关注公众号
快扫码关注
公众号吧
- 赞0
-
版权声明: 1、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2、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