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羊头卖狗肉”偷税来源:作者:日期:2008-11-10字号[ 大 中 小 ]   一、基本案情  某苗圃有限责任公司是经事业单位改制于2005年10月成立的私营企业,主要经营苗木、花卉生产、销售及绿化工程施工、养护。  地税稽查局根据检察机关的意见,于2006年4月对该企业改制前后缴纳地方税的情况进行了专案检查。检查通过调账形式进行,重点审查了事业收入、事业支出、往来账户,发现该单位改制前的事业收入均为苗木销售收入,而事业支出中有土石方工程、采购苗木等支出,因自产自销的苗木享受增值税免征的税收优惠,检查人员经综合分析后怀疑该单位存在对外承揽绿化工程劳务,通过开具货物销售发票将应税的建筑业收入核算为免税的苗木销售收入。检查人员随即依法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在询问过程中,检查人员直奔主题,要求其解释为什么账面支出中出现土石方劳务支出?面对检查人员的询问,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先是支支吾吾,在想不出其他理由的情况下,只好承认土石方劳务支出是该单位承接绿化工程而发生的。为了少缴税款,所有的绿化工程均开具货物销售发票,在财务上作为苗木销售收入核算,隐瞒了应税收入。经核对其提供的绿化工程承包合同、开具的货物销售发票和该单位主办会计的交待,证实检查人员的判断是正确的。  二、案件处理  该单位将应税的绿化工程收入核算为免税的苗木销售收入,属于隐瞒应税收入逃避纳税,已构成偷税。该单位2003年至2006年承接的绿化工程款开具苗木销售发票,累计金额1958852.44元。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对该单位追缴地方各税210151.22元,加收滞纳金30448.1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