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宣传费用列支广告费受查处来源:作者:日期:2008-11-20字号[ 大 中 小 ]   案情简介:日前,南京某企业因无广告费专用发票列支广告费被查补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3.3万元,并被税务机关按规定予以处罚。  税务部门在该公司进行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列支广告费35万元,按该公司2007年度销售(营业)收入5000万的2%计算,该公司企业所得税税前可列支广告费的限额为100万元,经过进一步检查原始凭证发现,该公司广告费35万元实际为服务业通用发票开具的宣传样品设计费,未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  税法分析: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二是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三是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因此,该公司列支的宣传样品设计费只能作为业务宣传费列支,而不是广告费。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业务宣传费税前列支限额为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因此,该公司业务宣传费只能列支25万元。  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对该公司处以补缴企业所得税3.3万元,并按规定予以相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