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煤大户把“大批量存煤”放在了哪里来源:中国税网作者:侯志勇 王洪涛 温续友 李春波日期:2008-12-02字号[ 大 中 小 ]   近日,吉林省通榆县地税局稽查局查获了一起纳税人利用账外资金购买土地不入账,偷逃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案件。  2008年9月4日,稽查人员来到该县某供热企业进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专项检查。通过与固定资产明细账核对,稽查人员发现该企业共占地两处,一处为办公用地,占地面积653平方米;另一处是锅炉房等生产占地,面积为1800平方米,与企业提供的房屋产权凭证记载基本相符。  稽查人员一边查阅账簿,一边与财务人员交谈。在交谈中,企业的王会计向稽查人员小杨诉起了苦。她说,由于煤炭价格不断上涨,呈现出供不应求的趋势,为了保证供暖期间的煤炭供应,公司几乎将所有的资金,全都投在了煤炭的储备上。  言者无心,听者有意。小杨立即对王会计的话产生了疑问:企业事先购煤储备,必然需要大量的场地存放。而在该企业的生产场地中,却并没有看到王会计所谓的“大批量存煤”。那么,这些煤究竟存放在了哪里?  小杨虽然心存疑惑,但并没有露出声色。经过商讨,次日,稽查人员决定,把原材料明细账作为检查重点,希望能从企业的账面上找到一些蛛丝马迹。  该企业原材料明细账显示,截至2007年末,企业原料煤储量已高达16800吨,由于原料煤都是露天堆放,所以不用经过复杂计算也可以推断,仅1800平方米的生产占地(包括锅炉房占地),是无论如何也无法存放这么多的煤炭的。难道这家企业存在账外土地?如果有账外土地,那么购买土地的资金又是从哪里来的呢?这一连串的疑问似乎都无法解释。在这种情况下,稽查人员决定,从企业负责人马经理身上寻找突破口。  按照约谈程序,马经理被请到了县地税局稽查局。稽查人员要求他对疑点作出合理解释。马经理知道事情已经无法继续隐瞒,只好道出了实情。  原来,供热公司为解决原料煤储存问题,于2006年12月以30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家破产企业的闲置场地,其中土地面积19500平方米。但是,由于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无法立即筹措到全部的购买资金。情急之下,马经理便自掏腰包,由个人出资,先行垫付。也就是说,由公司购买该地,而实际出资人却是马经理个人,正是这种情况,致使该处资产一直处于账外经营中。  根据新修订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通榆县地税局对该企业作出了补缴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滞纳金2.87万元并处0.5倍罚款的决定。同时,辅导企业作了相关的账务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