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使用他人旧发票:受罚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温续有 高太君 侯志勇日期:2008-12-04字号[ 大 中 小 ]   吉林省通榆县某个体酒店经营者王某因重复使用他人的旧发票,被消费者举报后受到通榆县地税局稽查局查处。  近日,通榆县地税局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酒店经常不按规定给消费者提供正规饮食业发票,而是出具盖有其他纳税人印章的已使用过的发票。接到举报后,通榆县地税局稽查局立即组织人员成立了检查组,对王某的酒店进行专项检查。  检查人员到酒店按规定程序出示相关证件、手续后,要求酒店经营者王某提供有关的发票领购手续及存根资料。但王某对此并不十分配合。一会儿说自己的酒店从不欠税没有检查的必要,一会儿又以找不到相关资料来拖延时间。  接近中午11时,酒店的顾客陆陆续续地多了起来,王某见检查人员还是没有走的意思,终于憋不住了。王某无奈地打开了酒店前台的抽屉,一边往外拿发票领购簿和相关的票据,一边说:“我的酒店一直遵章纳税,不可能有问题,不信你们看吧。”谁知王某往外拿发票领购簿时,不小心将一个塑料袋掉在了地上。当检查人员帮他拾起来时,他突然脸色大变。检查人员见状立即要求王某打开塑料袋接受检查。当王某无奈打开塑料袋后,检查人员发现袋子里装的全是盖有其他饭店印章的已经用过的饮食业定额发票,经清点共计26张,票面金额1300元。  据王某交代,这些发票都是他的亲属、朋友在别处消费时索要的。因为他们留着也没什么用,而酒店这边生意又十分红火,于是王某就从亲朋好友那里要来这些发票,交给要求开发票的顾客。经税务人员调查核实,王某的酒店自今年5月开业以来,共计向消费者提供他人的旧发票85张,金额6000元,造成少缴税款324元。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9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王某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和由此造成少缴税款的事实,通榆县地税局稽查局依法追缴王某少缴税款324元,并处以少缴税款1倍罚款,同时就其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对他处以5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