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未履行 酒店借机偷逃税来源:中国税网作者:乔慧展日期:2008-12-05字号[ 大 中 小 ]   日前,河南省新郑市地税局对某酒店收入不记账一案进行审理,认定某酒店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  8月初,新郑市地税局举报中心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大酒店2007年、2008年取得的KTV歌厅收入以及其他一些租赁收入没有申报纳税。通过对账面的认真检查,稽查人员发现该酒店2007年账面记载取得饮食业收入564万元,取得租赁收入48万元,纳税情况基本属实。但奇怪的是,该酒店账面上从来没有取得KTV歌厅收入的记载。面对稽查人员的疑问,酒店财务人员恍然大悟般地拿出房屋租赁合同,说:“酒店确实有KTV歌厅,但已于2007年连同洗浴中心一同租赁给张某。”稽查人员拿过合同一看,确实如此。  为了查清事实真相,稽查人员找到张某进行调查。张某称自己没有经营KTV歌厅,实际经营的项目只有洗浴。张某说,2007年他与某酒店签订租赁合同时,酒店方面确实答应将KTV歌厅租给他进行经营。合同签订后,酒店负责人考虑到歌厅利润大,半个月不到就收回了经营权。  事实查清了,原来是酒店企图利用合同的不规范,瞒天过海,偷逃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