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外出口货物 企业税信等级被调低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柳泉 楚洁 杨小芳日期:2008-12-08字号[ 大 中 小 ]   “这回交了笔昂贵的‘学费’。”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陕南矿业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懊悔地说。陕南矿业有限公司因代理出口未申报,近日被当地税务部门查处。为此,该企业不仅补计提销项税款23733.63元,并被加收滞纳金2189.04元,而且企业的纳税信誉等级也由B级降到了C级。  一笔代理出口业务未入账,也未进行纳税申报,国税局又是怎么知道的呢?原来,这笔代理出口业务发生后,已由代理出口的外贸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信息上传国家税务总局。10月12日,汉中市国税局退税管理科审核岗人员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对国家税务总局代理出口证明信息进行查询时发现,未办理退(免)税资格认定手续的宁强县陕南矿业有限公司,委托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了其3万美元的产品,该企业未前来办理出口退税。据此,审核人员对企业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做账记销售产生了疑问,便立即向宁强县国税局下达了核查通知书。  10月13日,宁强县国税局城区分局的税务人员到陕南矿业有限公司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发现,宁强县陕南矿业有限公司与中国材料工业科工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08年2月签订了一份水镁石购销合同,总值20.63万元。矿业公司按合同约定发出货物,并于6月、8月两次收到货款共18.33万元。  在随后的约谈中,企业称因货款未及时结清,所以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未计提销项税金进行申报纳税。税务人员调查了解到,企业外销人员的确与中国材料工业科工进出口有限公司签订了代理出口协议书,不过当时由于“5·12”地震后,外销人员一直未回公司,也未将代理出口协议书一事告知公司财务部门,财务人员因此未对这笔外销业务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