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拖欠税款,险些丢了三处房产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李宏俊 卢珊珊日期:2008-12-16字号[ 大 中 小 ]   安徽省蚌埠市新城区某房地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前不久向税务人员明确表示,企业资金严重短缺,无法在规定纳税期限内缴纳2007年度应纳所得税311.6万元。  新城区国税局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先后向该房地产企业下达了《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和《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责令企业限期缴纳税款和提供纳税担保。  但在规定的时间内,该企业拒不缴纳税款和提供纳税担保。于是,该局对企业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按合法程序填制了《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冻结银行存款通知书》,前往该市人民银行查实了该企业分别在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等7家银行14个营业网点开立的16个银行账号,并书面通知纳税人各开户银行冻结该企业的银行存款共11万元。  随后,该企业仍不缴纳其应纳所得税。在此情况下,新城区国税局马上对该企业采取税收强制措施。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新城区国税局从其银行账户中扣缴其存款11万元,并查封该企业价值相当于其应纳税款其余部分的无担保门面房3处(面积共计437平方米、价值约为405万元),用于拍卖抵缴欠税。  新城区国税局在蚌埠市房产交易所办理了过户限制后,委托蚌埠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抵押房产,并在当地报纸上刊登了拍卖公告。但由于近期房市走弱,这三处房产因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  至此,该企业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为挽回公司名誉,该企业积极筹集资金,于2008年7月30日缴清了欠税311.6万元,并同时解缴了滞纳金7.29万元。新城区国税局在确认该企业欠税及滞纳金全部解缴入库后,立即下达了《解除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决定书》,依法解除了对该公司三套抵押房产的查封、扣押,并持《协助执行通知书》前往蚌埠市房产交易所解除了对这家公司抵押房产的过户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