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拿到房地产证≠不用缴税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高太君 侯志勇日期:2008-12-19字号[ 大 中 小 ]   前不久,吉林省白城市地税部门接到一则群众举报,举报称白城市宏奇铝钢制品公司自建的生产车间已投入使用很长时间,有偷税嫌疑。  接到举报后,白城市地税局立即成立检查组,对该公司进行专项检查。经查实,白城市宏奇铝钢制品公司2006年10月从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保家村租入一块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面积为12000平方米,租期30年,每年向承租人支付一定的租金。2007年2月,该公司在这块土地上建了自己的厂房,房屋总造价为550万元。但白城市宏奇铝钢制品公司一直未就这块土地及房屋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该公司财务人员认为,由于本公司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也就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检查组指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因此,是否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与是否需要纳税并没有必然联系。  检查组认定,白城市宏奇铝钢制品公司应补缴房产税8.08万元,补缴土地使用税9.6万元。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应追征滞纳金2.77万元。  目前,白城市宏奇铝钢制品公司已补缴相关税款及滞纳金,并被处以0.5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