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变自产 原来为偷税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沈卫东 董卫斌 徐云翔日期:2009-01-15字号[ 大 中 小 ] 近日,江苏省启东市国税局稽查局成功查处了启东某化工有限公司明目张胆地将外购的生产化工产品设备混淆为自产产品办理退税的违法案件,追缴增值税48.69万元、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19.43万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处少缴税款0.6倍罚款。该企业外销收入实际免抵退税额为44.21万元,已移送其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进一步处理。 据了解,启东某化工有限公司主要生产销售有机硅、激光晶体、其他化工产品,公司为港资企业,注册资本150万美元,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按“免、抵、退”办法征收。2008年8月中旬,启东市国税局在对该公司纳税情况进行税收分析时,发现其相比同行业税收负担率偏低,遂约谈公司有关负责人并对其进行了实地评估。在此过程中,公司财务人员自述有近200万元的销售收入未及时开票申报,但对于税务人员评估发现的原材料账实不符等情况,其解释无法自圆其说,存在重大偷税嫌疑,于是国税机关决定对该企业进行立案稽查。 在对该公司的账册、凭证资料进行初步查核后,检查人员发现公司“原材料”明细科目下的出口设备材料有80多万元长期留存账面未反映动用,而其他账务记录却显示该批设备早已出口销售,这其中有什么奥秘?公司并无生产化工机械的能力,2006年度出口销售的化工设备流水线又从何而来? 在约谈企业财务人员时,对方一会儿说设备是外购的,一会儿又说是委托加工的,究竟有何目的? 带着这些疑点,税务检查人员与企业法人代表施某进行了*9次接触,通过询问,施某解释说出口的流水线由三部分组成,其中定型设备和仪器仪表是外购的,另有一部分非标设备是该公司购进原材料钢材、焊管后,由无锡A公司加工的,对于检查人员询问的加工费如何结算、A公司单位具体情况等问题,施某以具体业务经办人离开为由来搪塞。而对于检查人员提出“原材料”明细科目下出口设备材料为何长期留存账面的问题,施某又以财务人员核算不规范来解释。虽然这次询问未有突破,但检查人员对该公司将非自产产品混淆为自产产品办理退税的怀疑进一步加重。 经过进一步分析,检查人员认为,该公司的委托加工业务是虚构的,理由如下:一是至检查时该设备已出口2年多,但未见任何与加工有关的票据入账;二是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感觉到施某一再强调是委托加工收回产品,目的是要误导检查人员将其与自产产品混为一谈。而且,施某提供了一份与无锡A公司的加工合同,但细心的检查人员发现合同是通过传真取得无锡A公司的加工业务合同章以后,再加以拼接复印下来的,造假痕迹明显。于是检查人员决定不动声色再从凭证中寻找蛛丝马迹。 在该化工公司的凭证中,检查人员发现了一张领取8000元现金的领条,该领条格式是无锡A公司的便笺,上有联系方式等。检查人员从侧面了解到,该化工公司曾与无锡A公司有过非标设备的购销业务。而通过对无锡A公司的外调取证,证实了检查人员的想法,根本不存在委托加工业务,无锡A公司在2006年~2007年初,与施某签订过非标设备的销售合同,合同价为不开票价,至于施某提供给税务检查人员的那份委托加工合同,是应施某要求于最近补做的,实际不存在委托加工业务。 面对上述证据,施某无法再掩饰,在检查人员的要求下,他提供了支付非标设备款的账外账,但仍坚持该公司外购货物组成成套设备出口,而且外销发票上的出口货物品名并非外购项目,所以是自产产品,不应视同内销处理。检查人员认为,该企业实际无设备生产能力,外购货物中只对一小部分进行组装,分体装箱出口,在国外安装调试后组成成套设备,没有利用自己的设备对外购货物进行生产加工,不能作为企业自产产品,也不符合四类视同自产产品的规定(国税函[2002]1170号),所以应将这部分外销收入转作内销收入查补增值税。但由于涉及追缴出口退税,出于慎重定性、充分尊重纳税人提出异议等方面考虑,经书面请示上级以后,遂作出上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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