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折的“谜局”之解来源:作者:陈家琦 黄佶 张成日期:2009-02-18字号[ 大 中 小 ] 一、案情简介 2007年岁末隆冬,一封匿名举报信飞向A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举报该市某从事图文设计业务的私营企业(以下简称“Y公司”)在与四家外资企业的业务往来中存在涉嫌开具“阴阳发票”偷税的违法行为。除此之外,该举报信未能提供进一步的详细信息和线索。 接办此案的稽查人员立即对涉案对象作了背景了解:Y公司系2002年注册成立于A市N区的一家私营企业,主要从事一些大企业的产品说明书等资料的设计及加工业务。与此同时,稽查人员从两方面人手寻找查案突破口:一方面对Y公司涉案年度的会计资料实施调账稽查;另一方面,对收受Y公司开具发票的上述四家外资企业进行“同份不同联”发票比对抽查。抽查结果未发现异常情况。探究其因,Y公司的增值税发票均非自行开具,系由某税务代理机构统一开具,故增值税发票的比对结果应属正常;而其开具的普通发票的抬头为另一个公司。莫非Y公司不存在被举报的违法行为,举报纯属捕风捉影?初查结果未能动摇稽查人员的查案决心。根据已提取的Y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的记账联及存根联,稽查人员对上述四家外资企业于2002~2006年期间收受Y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实施全部比对核查。“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大量的比对,终于发现Y公司于2003~2004年开具给四企业中的P公司和M公司数十份普通发票为“大头小尾”的“阴阳发票”,偷、逃税款近10万元。 案件的稽查似乎可以结束了,但此案的查处果真到了“触底”阶段了吗?一战告捷的喜悦并未消除稽查人员的重重疑虑。他们重新对Y公司开业以来的数千笔资金往来和关联发票进行逐笔比对,并数次赴多家关联企业反复核查。结果从Y公司和P公司仓库里封存已久的会计凭证中查找到了数份Y公司开具的发票,而这些发票在Y公司从税务机构领购的所有发票序列号中均无法印证,可以断定是从外部取得的。稽查人员当即联系A市国税局票据中心查询,但查询未果。稽查人员立即赶赴印制上述待查发票的印刷厂调查,查实上述发票系该厂为某区国税局特印。后经该税务局查询证实,这些发票已供应该区下辖某街道“XX服务中心”。掌握这一线索后,检查人员顺藤摸瓜,从“XX服务中心”调取了重要证据,并找到了“谜底”:在2002~2003年期间,该街道为帮助下岗职工再就业,特设了“XX服务中心”,其职能之一是向区国税局统一申购发票并负责辖区内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正规劳动组织(企业)的普通发票管理。而上述待查发票正是2003年Y公司法人代表同期在该辖区注册开办的另一家BY公司领购的。由于当时BY公司正处免税期,Y公司借用了BY公司的普通发票并开具给P公司与M公司,这样就使Y公司少缴税了。至此,Y公司“瞒天过海”的偷、逃税手段暴露无疑。 历经数月的艰苦调查取证,此案顺利查结。稽查人员查实Y公司于2003~2004年期间,采用开具“阴阳发票”,借用他人发票隐匿销售额的偷、逃税手段,偷、逃税款数十万元,其违法事实已构成犯罪,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启示 1.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涉税违法活动出现了不少新的特点,跨区域、跨行业特征尤为明显,部分纳税人偷、逃税的活动空问已不再仅仅局限于某一地区、某一行业,而是扩大到多个行业。本案的被查对象正是钻了当时普通发票管理未纳入“金税工程”交叉稽核的“空子”,玩了一回“狸猫换太子”的把戏,偷、逃了国家税收。为此,我们应不断健全完善税收征管机制,使不法分子没有任何可乘之机。 2.稽查工作要有的放矢,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本案告诉我们,在稽查工作中,切不能只注重被查单位的表面现象,过分依赖会计资料,更重要的是对被查对象的实际生产经营过程进行缜密的分析,寻找疑点,一查到底。通过对与其相关的供货商、购货方等外部环节进行有的放矢的调查取证,才能准确掌握被查对象的真实信息,提高稽查工作的实质成效。如果仅仅就账查账,把大量的时间消耗在对会计数据的整理和复核上,假设被查对象提供的相关会计资料都是故意伪造的,会计信息严重失真,那么,不仅所有基于这些资料的检查都没有意义,更可能使稽查工作走入“歧途”。 3.鉴于稽查取证工作在实施案件稽查中是一项极为关键的基础环节,直接影响查办案件的结果,因此,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证据材料是稽查工作的“重中之重”。查案过程中,对可能成为定案证据的材料应及时进行“证据保全”。在此案中,尽管Y公司的账簿、凭证及发票存根资料已经失真,但却是其据以申报纳税的根据,如果通过外调取证获取其真实的经营及销售证据资料,两相印证,就能取得查处此案的直接证据。因此,改变稽查方式,及时对可能成为定案证据的材料采取调取措施,就能起到“证据保全”作用,从而杜绝重要证据因灭失而无法取得的危险,为稽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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