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家费应如何纳税?来源:作者:姚 华日期:2009-03-05字号[ 大 中 小 ]   案情简介:南京地税局稽查局2008年9月在对某有限责任公司2006-2007年度涉税事项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06年从南京市另一公司引入高端人才一名,并一次性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现金二十万元,作为安家费支付给该高端人才,且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经询问,该企业会计认为税法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免纳个人所得税,所以未代扣个人所得税。检查人员指出,应将该笔所得与其本月取得的工资薪金一并计算代扣个人所得税,经计算,应补扣个人所得税6.5万元税款,同时对该公司处以少扣税款50%罚款计3.25万元。  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关于安家费的发放标准,《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文件中有所提及:离休、退休干部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补助费,由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三百元。退职干部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本人两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安家补助费。根据文件对安家费的解释,必须是针对异地安家的行为发生的补偿费,对于以上案例,因属于同城引进人才,实际上是以安家费名义发放的补贴,所以不是安家费,也不能享受免税的待遇,系取得的与任职有关的收入,应并入其当月的工资薪金一并计算代扣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在此提醒扣缴义务人认清安家费的真面目,对于以安家费名义发放的各种补贴,均应足额代扣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