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院校院长偷逃百万元来源:作者:日期:2009-05-18字号[ 大 中 小 ] 从2005年1月到2007年12月,在徐汇、黄浦等区拥有多家分部、3000余名学员的本市某民办教育学院的法人代表吴某,通过开设多个个人帐户,由学院会计把每月收入的学费存入,形成“帐外帐”的方式,隐匿了多达1120万元学费,并因此偷逃220余万元税款,占其应缴税额的85.21%。 让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由两三个查帐会计、一个学院总会计、一个出纳共同构成的该民办教育学院财务系统,看似分工细致、操作严密,为何却在三年时间里对院长的“帐外帐”不闻不问? 法律专家指出,尽管《民办教育促进法》明文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出资人不因出资而对学校资产享有所有权,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却常常出现出资人与学校资产无法有效分离的情况,甚至出现以牟利为目的,追求利益*5化的倾向。 帐户异常,牵出民办学校院长偷税 吴某,本市某民办教育学院的院长和法定代表人。从2005年起,在吴某的经营下,该学院设立了徐汇、黄浦、杨浦等10多个教学点,开设计算机、外语、自学考试等培训课程,拥有3000多名来自上海本地和外省市的学生,成为本市颇具影响力的一家民办教学机构。 可不为外人所知的是,院长吴某把学院经营得风生水起的同时,也有自己“不能说的秘密”。然而,终究“纸包不住火”,吴某的秘密有一天终于露出了端倪。 2007年初,本市公安机关接到某银行举报,称吴某的个人帐户在该银行有异常动向,资金的流动情况不像个人正常存储业务,反而更像是单位营业款的存取。 公安机关随后查明,该银行客户吴某,就是该民办教育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兼院长,而其个人帐户的资金流动,确实有使用该帐户隐匿企业营业收入的嫌疑。警方随即立案并展开侦查。 令人意外的是,2008年1月,吴某在首次接受公安机关的讯问时,就一口承认自己的个人帐户的确流入了学院的营业收入,并一五一十主动交代了其隐匿营业收入、逃避纳税的作案事实。 卢湾区检察院随后依法查明,在2005年1月至2007年12月近三年时间里,吴某为隐匿单位收入,开设了多个银行个人帐户,并将帐户对应的存折分发给学院下属的卢湾、黄浦等11个分教学点,用于存入各分教学点每日收取的以现金缴纳的学费收入,形成“帐外帐”。对该部分收入,吴某不予申报纳税。 经过税务机关核定,该民办学院在此期间,采用“帐外帐”的手法,共将经营收入1120余万元隐匿至吴某的个人帐户内,因此造成的偷税税额达220余万元,占其应纳税额比例的两份帐册,三年千万元收入流入私帐。 学院会计:院长不报税,我们也没办法 周某,从2005年1月起便担任该学院总会计,她说:“吴某是我们学院的负责人,也是实际经营者。”正因如此,周某在检察机关所做的证言称,她“虽早就发现学院实际收入与申报纳税的数字不符,也向院长反映过,但是他们就是不交税,我也没办法。” 据周某介绍,该学院主要的办学类型是“高等非学历教育”,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3%的营业税,“其中社会力量办学的基础文化课程是免税的,其他的各类培训都不免税。” 周某说,吴某要隐匿收入的原因,就是为了少报税收。而学院学费缴纳的多种方式,也让吴某设立“帐外帐”成为了可能。 周某称,学院的营业收入过程是,首先由学生或刷卡,或直接用现金缴付学费、书费及考务费等;每个月,查账会计就会将各个分部的收入凭证(POS机单据、活期存折、现金及支票)交给总出纳江某核对。 “学院有三个银行帐户,一个是基础帐户,一个是一般帐户,另外一个是纳税帐户。”除了这三个公开的帐户外,吴某还在银行开设多个个人活期存折,“下面各个分部的学费、报考费、书费等所有的现金营业收入,都存入他的活期存折。” 如此一来,一个汇集了学院现金收入的“帐外帐”就此形成了。 “除了监督下面的分部收取了学生多少学费外,我还负责将现金收入由分部转存到吴某的个人帐户内。”担任学院查帐会计的朱某介绍,学院的每个分部都有两本吴某的私人活期存折,隔月轮换使用,“每个月我会将分部使用的吴某个人存折等交给出纳江某,江某则会将下一个月要用的另一本活期存折交给我。” 周某也介绍,事实上,由各分部的主管自己做的内帐,才是学院的实际收入情况,“学院每月纳税都是由我向税务机关申报的,我做的这一块外账都是如实申报纳税的,但另外的这本内帐就没有申报纳税了。”周某说,她做的外账,是不能完全反映学院的营业收入情况的,只是营业收入中的一部分,“尽管我发现学院实际收入与申报纳税的数字不符,也向吴某提出过,但他不去交税,我没办法。” 院长夫妇:三年中偷税,我们一直知道 在此案中,对这本外账心知肚明的,除了吴某和他的妻子,也就是学院总出纳江某外,还有敢怒不敢言的总会计、主要负责监督收入是否转入院长私人帐户的查帐会计。 “吴某个人存折里的钱款,都是学院的营业收入,这部分钱都没做入学院的帐内,也没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江某说,学院每个教学点以现金形式收入的学费,都是存入吴某的个人银行存折内的;而她的主要责任,就是负责保管吴某的这些存折,“每个月,查账会计都会把教学点送来的个人存折交给我。” “我们使用的,用于存放现金学费收入的个人存折总共有30多本,户名都是我。大量的现金收费,都进入了我的私人存折。”吴某向检察机关供述,形同虚设的财务制度,让其夫妇二人在明知偷税违法的情况下,仍不断开设私人帐户,制造“帐外帐”。 “学院从2005年起先后在本市开办了10多家教学点,日常收费主要是代办性质的学费、书费和住宿费等。”吴某说,以现金交费的话,钱就会由教学点的主管存入其个人户名的银行存折内,而刷POS机的则直接进入学院的银行帐户内。 据吴某介绍,学院下设的所有教学点都有学生报名,报名后由教学点的主管进行登记,登记在帐页纸上,记载学生的姓名、报读的科目以及交纳的学费等情况,“主管会把学生付的现金存入附近银行我个人户名的存折里,然后学院的查账会计员会经常到各个教学点负责核对。” 吴某还表示,能够真实反映教育学院收入的,只有各个教学点主管登记在帐页纸上的流水账,“从2005年到2007年12月,学院共少报1000多万元的营业收入,造成少报的原因是,大量的现金收费都进入我的私人存折。” 尽管吴某表示,这部分现金被用作学院日常的开支,但他也承认,这些钱确实没有进入学院的账目。 “我一共开设了三十几本个人存折。”吴某说,之所以会有三十几本,是因为有部分教学点更换过存折,但在同一时期,所有教学点使用的吴某个人户名的存折不超过二十二本,“这些存折一般都是我自己到银行开户的,如果我比较忙的话,也会让我妻子江某到银行帮我去开户。” 相对不诉,三大理由支持宽严相济 记者从卢湾区检察院获悉,吴某通过将现金收入存入个人银行账户的方法,隐匿单位收入不予依法纳税, 数额巨大,已经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构成偷税罪。但检察机关最终却做出了相对不诉的决定,即吴某无须为此被判处刑罚。 那么,检察机关相对不诉的理由是什么呢?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告诉,从立法内容来看,*7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七)》对偷税罪做了轻刑化处理,规定“具有偷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在侦查阶段,吴某已经补缴税款200余万元,并最终通过检察机关的协调、沟通,促使其通过置换名下房产等方法积极筹措资金,将173万元滞纳金和罚金悉数缴纳。”据此,相对不诉有法律依据。 其次,承办检察官指出,吴某在被公安机关首次询问时,就能如实交代偷税的全部犯罪事实,并积极配合侦查,主动提供相关的各类内外帐本,收入汇总表等书证,认罪态度比较好。 同时,犯罪嫌疑单位该民办学院、犯罪嫌疑人吴某,此前均未受过任何刑事处分,此次行为属初犯。且该学院在2005年至2007年间,开设了多门基础文化课程及自学考助考课程等具有公益性的课程,为社会教育事业作出过一定贡献。 最重要的是,承办检察官表示,相对不诉更加有利于保障社会稳定。 “该学院日常事务全由吴某一个人经营管理,目前尚在正常运转的有卢湾、黄浦等八个分教学点,共有在读学员3000余人,在职教职员工100余人,学员及教职员工对学院涉嫌偷税犯罪的情况并不了解。” 检察官考虑的是,一旦该案起诉到法院,甚至因此学院及吴某被判处刑罚,将较大程度地影响到学院的正常经营,甚至可能导致学院倒闭、教职员工失业、学生失学等不利结果。 “因此,为维持学院的正常运转,保障该院的教职员工与学生的正常就业与就学,相对不诉,能够更好地兼顾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 “公益”民办院校纷纷追求盈利偷税案凸显《民办教育促进法》尴尬 “盈利”面前,“公益”与否困住民办教育 事实上,除了“私藏”学费外,民办学校出现的各种经济、经营问题,也并不少见。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民办教育机构问题不断呢?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学校应为公益性质,若以盈利为目的,则属于违法。”本报法学专家团成员、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专家傅鼎生教授表示,按照这样的规定,民办学校收费应主要用于维系学校的发展,收回办学成本,保障办学质量,并不是为了获得高额的利润。 可事实上,在实际操作中,不少民办教育机构却仍在追究经济利益的*5化。 一名从事民办教育项目投资的资深业内人士表示,“民营资本的投入一定是期望产出的。”该人士解释,既然有民营资本进入,就会要求投资有回报,这样的回报必定是以赚钱为最终目的的,特别是一些教学项目属于非政府项目,所以是按照市场项目进行启动的,而启动之初就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 法律明文规定,民办教育应该“公益”,但投资人却是为了“盈利”,两者间能否取得平衡呢? “在民办学校,出资人和办学人的法律身份必须分开。”傅鼎生说,这是取得“平衡”的前置条件。但在实践操作的过程中,却往往会发生两个法律身份由一个自然人担任的情况,也就是通俗意义上“一身兼两职”,导致一些学校的运作权实际上掌握在出资人手中。 此外,傅鼎生还特别强调了民办学校的财政管理,“目前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比较宏观,只有通过学校本身建立严格的监管机构,监督和管理其财政状况,才能杜绝违法现象。”因此,他表示学校应该成立董事会或者管理委员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定期公布学校的发展状况和财政状况。 对此,民办学校投资人的态度是,董事会在管理民办学校的过程中确实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相对公立学校而言,民办学校没有向社会公开帐目的义务。“这是不现实的,我们不可能做到对全社会公开。学校的财政状况,应该主要依靠相关审计部门的监管。” 然而他也透露,实际上,同样是由于《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相对宏观,对财务监督方面也缺乏相应条文规范,目前的民办教育院校的财务制度,仍多是靠“自觉”,往往只有等问题出现后才“亡羊补牢”。
-
关注公众号
快扫码关注
公众号吧
- 赞1
-
版权声明: 1、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2、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